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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1 09: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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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董事会一、董事会法律状态:法律状态: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五至十九人组成。董事会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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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

一、董事会

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五至十九人组成。董事会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应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五至十九人组成。董事会可以由公司职工代表组成。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应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人数不得有重大变动。

1.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人数不得有重大变动。

2.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2. 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3.会计专业人员指副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

3.会计专业人员指副教授、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

4. 公司任命的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4. 公司任命的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5. 在高校设置公务员编制和举办领导干部班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 在高校设置公务员编制和举办领导干部班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 董事会成员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半。

6. 董事会成员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半。

7. 董事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7. 董事不得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2董事会特别委员会

2董事会特别委员会

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决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作了如下规定: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决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公司章程对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作了如下规定:

1. 战略委员会的成员均为本公司的所有董事,成员人数由本公司决定。董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或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有主席(召集人),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1. 战略委员会的成员均为本公司的所有董事,成员人数由本公司决定。董事会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或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有主席(召集人),负责战略委员会的工作。

2.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人,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并设独立董事一人。

2.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两个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人,由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并设独立董事一人。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人,主席(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人,主席(召集人)为独立董事。

4.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大部分是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专业会计师。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人,该主席为独立董事成员。

4.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大部分是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专业会计师。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人,该主席为独立董事成员。

监事会

监事会

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财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1.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财务人员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2. 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每届任期三年,不得连任。

2. 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每届任期三年,不得连任。

3.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应该是员工的代表。

3.国有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应该是员工的代表。

4. 监事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4. 监事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状态:

法律状态: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股份有限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股份有限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1.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重大变动。

1.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重大变动。

2. 公司需要聘任或者解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将该人员确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需要聘任或者解聘除(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将该人员指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成员。

3.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4、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操作指引》和《中小板上市公司操作指引》,“董事会秘书应当、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为上市公司董事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择上交所和深交所,一般一定要考虑到董事长秘书的规格要求。

4、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操作指引》和《中小板上市公司操作指引》,“董事会秘书应当、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为上市公司董事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选择上交所和深交所,一般一定要考虑到董事长秘书的规格要求。

5. 高级管理人员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 高级管理人员不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6. 董事会秘书及拟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6. 董事会秘书及拟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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