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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注销再审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1 09:36:51

  • 点击数

    2372

内容摘要:隐瞒事实导致再审的不诚实诉讼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还补偿了对方的费用。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建立了我省首例不诚实行为转赔机制,被告公司法人代表故意隐瞒公司事实导致法院判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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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实导致再审的不诚实诉讼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还补偿了对方的费用。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建立了我省首例不诚实行为转赔机制,被告公司法人代表故意隐瞒公司事实导致法院判罪成立,案件处于启动再审程序判决被告按照公司法人代表黄某罚款5万美元,并承担原告再审费用5000元。

宁波的余先生因为想从事汽车环保尾气治理的工作,经人介绍找到被告鄞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请余先生接受培训,培训结束后还请他在购买公司的管理层清洗设备。随后,余先生转入公司支付培训费5000元,设备押金5万元。

于先生曾派人到公司培训,但没有购买清洁设备,所以他要求公司退款,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总将1万元的设备退还给于先生,并没有退款,于是于先生向鄞州法院提起诉讼。余某表示,在培训过程中,他发现该公司的设备没有生产许可证或发票,多次要求该公司提供合格的设备,但对方迟迟不肯提供退款。

2019年11月,鄞州法院判决被告人鄞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余先生退还设备押金4万元。今年一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执行法官发现被告公司在判决前已撤销注册,无法强制执行。

今年4月,鄞州法院再审此案。于某要求被告公司股东黄某一、黄某二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法人代表黄某一故意隐瞒公司注销导致案件再审,应承担原告再审使用费5000元。

经审查,该案于2019年1月开庭时,被告公司诉讼代理人胡某(法定代表人黄某妻子)参加了庭审,被告公司尚未注销。2019年3月,被告公司在报纸上发布注销通知,并于2019年5月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备注公司出售后,所有债务由公司股东黄某一、黄某2承担;清算组成员为黄某一、黄某二、胡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均未向法院如实陈述自撤销事项,也未告知原告。

2019年9月二审,胡某仍以公司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法院调查了解黄某的案件,黄某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意隐瞒公司的注销事宜。

鄞州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被告公司应返还设备押金4万元事实清楚,公司未经清算依法认定注销登记,股东黄某、黄某二在公司为注销登记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应由黄某、黄某二承担清偿责任。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黄某一未向法院如实说明撤销情况,导致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因此,我们支持于先生的请求,即责令黄某一承担加收费用的再审上诉,并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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