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代办
欢迎来到好顺佳财税法一站式服务平台!
好顺佳
2022-06-27 14:45:18
4531
0元注册公司 · 3-7天领执照
好顺佳设立于2010年,经工商局、财务局、税务局核准成立的
工商财税代理服务机构,专业正规安全可靠 >点击0元注册公司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受票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支付的;或者虽未到期但承兑人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潜逃、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持票人(受票人)按照规定期限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而被拒绝支付的;或者虽未到期但承兑人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潜逃、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一次追索权
第一次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在被拒付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付的理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也可以同时通知其他债权人为被拒付人,即无需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追索。当事人自被拒绝之日起三日内未发出书面追索权通知的,不丧失追索权,但因延迟通知给其他在先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应当在被拒付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付的理由书面通知其直接前手,也可以同时通知其他债权人为被拒付人,即无需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追索。当事人自被拒绝之日起三日内未发出书面追索权通知的,不丧失追索权,但因延迟通知给其他在先方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赔偿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出示退票理由说明,即承兑人拒绝支付。持票人没有退票声明的,除承兑人、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也丧失追索权。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需要出示退票理由说明,即承兑人拒绝支付。持票人没有退票声明的,除承兑人、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也丧失追索权。
持票人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第一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有效。6个月后,其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以外的任何前手丧失追索权。
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第一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有效。六个月后,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丧失追索权。
第一追索权的金额包括被拒付的汇票金额以及自汇票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至被追索票被清偿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证明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第一追索权的金额包括被拒付的汇票金额以及自汇票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至被追索票被清偿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证明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再追索驾驶
再追索驾驶
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第一追索权后,新持票人向持票人支付相应金额获得票据,新持票人可以对前持票人继续行使再追索权。再追索权自足额支付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再追索权的金额包括已支付的金额总额,以及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通知费用。
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第一追索权后,新持票人向持票人支付相应金额获得票据,新持票人可以对前持票人继续行使再追索权。再追索权自足额支付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再追索权的金额包括已支付的金额总额,以及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和通知费用。
新持票人也可以对其直接前持票人或同时对多个前持票人有追索权。
新持有者也可以追索可以是直接正手,也可以是同时多正手。
需要说明的是,背书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可转让”字样,后来者再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后来者不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背书人在汇票上注明“不可转让”字样,后来者再背书的,原背书人对后来者不承担保证责任。
汇票有担保的,保证人与汇票直接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的,可以对被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前合伙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有担保的,保证人与汇票直接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责任。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的,可以对被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前合伙人行使追索权。
最后的依赖
最后的依赖
持票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前手有追索权,但应当注意的是,汇票有效期为二年,自汇票到期日起计算。即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最后追索权期限为2年。超过2年的,汇票债权不能实现,但基础债权仍可行使,但汇票到期无效。
持票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前手有追索权,但应当注意的是,汇票有效期为二年,自汇票到期日起计算。即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最后追索权期限为2年。超过2年的,汇票债权不能实现,但基础债权仍可行使,但汇票到期无效。
例如:
例如:
通过购买A公司B公司商品并支付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A壳公司在B公司支付服务费后将汇票背书给C公司,C公司再向D公司转让支付项目费用,并向背书方再次以较大的文字转让,D公司用汇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背书给E公司,E公司在汇票到期后10日内向A公司提出付款要求而被拒付。
通过购买A公司B公司商品并支付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A壳公司在B公司支付服务费后将汇票背书给C公司,C公司再向D公司转让支付项目费用,并向背书方再次以较大的文字转让,D公司用汇票向供应商支付货款,背书给E公司,E公司在汇票到期后10日内向A公司提出付款要求而被拒付。
E得到退款指令后D、C、B同时发布了一份通知,但C因为记载“不得转让”可能拒绝的请求E,假设D支付全额的追索权,C D可以要求在3个月内行使,也可以继续B, A, B再次恢复,假定B支付汇票金额,然而,最终追索权的时期对A和B不得超过2年(草案)计算的到期日期。
E得到退款指令后D、C、B同时发布了一份通知,但C因为记载“不得转让”可能拒绝的请求E,假设D支付全额的追索权,C D可以要求在3个月内行使,也可以继续B, A, B再次恢复,假定B支付汇票金额,然而,最终追索权的时期对A和B不得超过2年(草案)计算的到期日期。
地址挂靠·解除公司异常·工商变更
快速加急,高效代办< 上一篇:成都企业工商办理后自动核税吗
下一篇:成人用品店申请营业执照吗 >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