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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公司注销行政诉讼状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7 14:45:14

  • 点击数

    3273

内容摘要:答辩人:市住房保障局法定代表人;XXJ,董事被调查者;xjy被申请人对xJY行政申诉的答复如下:一、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无误(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明确,证据确凿1.明确上诉人隐瞒真实情况,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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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市住房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XXJ,董事

被调查者;xjy

被申请人对xJY行政申诉的答复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无误

(一)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明确,证据确凿

1. 明确上诉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非法取得房屋登记的

上诉人在不动产登记中所提供的《竣工项目质量综合评价表》不真实,已由加盖公章的表、表中的内容及表部门确认,此事实经市人民检察院刑事侦查后,即上诉人隐瞒事实真相,提交虚假材料,非法取得住房登记的事实明确,应当对登记行为的错误负责。详情载于答辩书第4节。

2、答辩人在对上诉人进行初次产权登记后,经过初审和复核、代理等程序,但答辩人是在无法识别完成项目质量综合评价表内容真实性和印章真伪的情况下实施行政登记行为的,该行政登记是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被申请人有权撤销该违法行政登记行为。“依法行政,违法者必须依法追究”是行政执法机关必须遵循的原则。

3.本案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上诉人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诉人的行政登记行为确实发生在2002年,但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

(1) XJY申报不执行,2012年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对张业平、吴春燕涉嫌职务犯罪的刑事侦查确认。XJY申报虚假的事实,经刑事案件当事人确认,并经财产登记档案资料核实。即自检察院确认xJY违法事实之日起至被申请人吊销xJY商品房权证之日止在两年。

(2)虽然xJY已完成四套房屋所有权登记,但xJY申报的四项产权建设项目未实际受理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即行政复议尚未完成。

Xjy2002在产权申报登记时提供《竣工项目质量综合评估表》证明产权申报登记的项目已竣工验收,应办理产权登记。但是,检察机关发现并确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早在1997年就曾检查确认“白天鹅宾馆”建设工程不合格、不符合项目记录,在发出停工通知后,尚未发出复工通知。在质量监督站尚未批准复工前,“白天鹅宾馆”属于建设工程,也属于产权登记的房屋。由于XJY提供的《竣工项目质量综合评价表》不真实,故用于商品房产权登记的项目属于未核查项目,且未核查项目一直处于连续状态。因此,取消xJY的虚假产权登记,将白天鹅酒店恢复为在建项目。

(3) XJY不断利用虚假申报的产权登记,对TH市城市规划建设提出超标准补偿的法外要求。因此,2002年被申请人以解散该建筑为目的登记的产权属于连续违法登记情况。被申请人撤销了XJY商业房地产的产权登记,符合诉讼时效。

(4)上诉人声称《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表》上的公章是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自己加盖的,但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确认,该公司于1994年被公安机关查封作废,上诉人提供的《评价表》是在查封作废公章后填写的。因此,如果上诉人无法证明评估表的真实性,其提供的虚假证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五)被申请人提供的一审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真实、合法,上诉人在一审期间不能推翻或者反驳上述证据。因此,上诉人在一审中被受理上述证据是正确的。

(二)一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是正确的。

1. 被申请人撤销上诉人产权证书的,应当依照《行政处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通知上诉人是否要求听证。只有在上诉人明确要求听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才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会对上诉人的上诉进行审查,充分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这正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被申请人撤销上诉人四份权证的,依照《房屋登记办法》的法律规定办理。对所办理的行政事务举行公开听证,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 上诉人认为,被申请人注销了四套房屋权属证明,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程序性的违反,是对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

撤销上诉人四套房屋权证的决定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对于被申请人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名称,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上诉人使用的是《关于取消工程产权登记的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站不住脚。

3.上诉人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正确,是其法律知识不足造成的。一审认定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事实。

被申请人注销xJY的房屋权属登记号码。S019573、S019574、S019575、S019576是依法办理的。

《住房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中有法律效力的有文件证明的当事人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材料等违法手段骗取住房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原住房登记、收回住房权属证书、登记证书或者宣布无效,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虽然《住房登记办法》是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新法律,但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在2012年确认了xJy在办理白天鹅酒店商务房产权登记时,提供的填写项目质量综合评估表不真实。被申请人根据检察机关《关于xjy商业房地产登记行政行为的意见》进行审查,原《城市住房权属登记办法》已经废止,因此行政决定应当执行《住房登记办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注销xjy四幢商业建筑权证。因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25(1)项申报虚假产权登记行为,规定登记机关注销房屋权属证书。虽然新法和旧法的措辞不同,但行政结果是一样的。因此,被申请人撤销xJY的四张商品房权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4. 上诉人认为其不动产非法登记不处于连续状态,与客观事实相违背,上诉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处于连续状态。答辩书第一条第三款阐述了上诉人违法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五个客观事实,在此不再赘述。

2. 被告正确地适用法律

由于上诉人第2条的上诉意见与第1条上诉人的上诉意见第3项完全一致,被申请人已在前一条中陈述了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在此不再赘述。

3被申请人注销xJY的四张房屋权证,是依照法定权力实施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是不动产登记管理机关。根据TH市人民检察院确认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撤销xJY四套商品房权证不违法。被申请人在实施行政行为时,程序公开,xJY的陈述权和辩护权得到充分保障,并且已经进行了行政复议,因此xJY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四、被申请人有充分证据撤销xJY名下四套商品房权属登记

经市人民检察院确认:xJY登记济方全通字号。S019573, S019574, S019575, S019576住房所有权,已申报“填写的项目质量综合评估表”不真实,即被申请人撤销了xJY四套商品房权属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 XJY在申请产权登记时提供的填写完整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估表》,加盖TH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公章。该印章于1994年被公安机关查封无效,使用的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印章。2002年,XJY在申请商业房地产产权登记时提交的《项目质量综合评估表》中填写的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名称与当时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的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名称不一致。由于《竣工项目质量综合评估表》是办理商品房权属证登记的主要依据,XJY无法证明该表是否合法取得。由于《估价单》是房屋产权登记的主要依据,在经听证审查确认《估价单》存在虚假的情况下,XJY应承担因虚假申报导致房屋产权注销或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

2. 填写的《项目质量综合评估表》无项目质量主管签字和质量监督单位领导批准签字。当时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的3名质量监督员及全站其他工作人员未在《已填写项目质量综合评估表》上签字。检察机关在调查时,所有质量监督人员都否认出具过这种“评价表”。Xjy不能证明《评价表》是被申请人在听证、审查过程中依法从质监站取得的。

3.填写的《工程质量综合评分表》记录的是白天鹅酒店的商业物业,XJY在质量监控站记录的是白天鹅别墅的住宅物业。这两个物业是不同的,XJY无法证明白天鹅别墅的住宅项目是如何变成白天鹅酒店的商业项目的。Xjy不能提供合法批准变更财产的证据,应当承担财产登记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4. XJY在申请白天鹅别墅项目规划时,应将该建设项目登记为个人,即自然人而《竣工工程质量综合评分表》中的“白天鹅宾馆”就是企业即法人登记。Xjy无法证明该自然人向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律证据,应承担注销行政登记的不良后果。

5、《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面向检察机关证明:未对白天鹅酒店商业项目进行备案,未受理白天鹅酒店商业项目,从未出具xjy工程竣工质量综合评价表,并证明《评价表》中记录的项目不真实。Xjy在听证审查过程中未对《评估表》作出解释或提供证据,故Xjy申请虚假文件申报房屋权属登记客观事实的证据充分,可以证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根据检察机关刑侦取得的证据和事实,依法撤销了xJY对四套商品房的权属登记。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XJY的上诉请求。

推进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住房保障局

202年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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