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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在第二个期限届满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在第二个期限届满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的公司安排劳动者到关联公司劳动动员,并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连续计算,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请求续签公司与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的公司安排劳动者到关联公司劳动动员,并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个时候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连续计算,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时,请求续签公司与其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广东、浙江、吉林、山东等地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工作年限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件数应连续计算:
根据北京、广东、浙江、吉林、山东等地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工作年限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件数应连续计算:
(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强迫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减少计算工龄的;
(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强迫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减少计算工龄的;
(二)设立关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交替变更用人单位名称的;
(二)设立关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交替变更用人单位名称的;
(3)仅限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用人单位不能就变更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仅变更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以撤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至新单位,单位的经营内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四)以撤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至新单位,单位的经营内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其他规避行为。
(五)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其他规避行为。
因此,如果职工在北京、广东、浙江、吉林、山东等地区工作,或用人单位注册在这些领域,是用人单位安排签署第一,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后,单位(即母公司)劳动合同签署第二份,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准备更新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如果职工在北京、广东、浙江、吉林、山东等地区工作,或用人单位注册在这些领域,是用人单位安排签署第一,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后,单位(即母公司)劳动合同签署第二份,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准备更新第三次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关规定:(部分清单)
相关规定:(部分清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二))"
用人单位回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回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情况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仍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仍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强迫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减少计算工龄的;
(一)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强迫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减少计算工龄的;
(二)设立关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交替变更用人单位名称的;
(二)设立关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交替变更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仅变更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三)仅变更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用人单位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四)以撤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至新单位,单位的经营内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四)以撤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招至新单位,单位的经营内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五)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其他规避行为。
(五)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其他规避行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关于该主题的指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文件号:《粤高发》(2008)第13号)
(文件号:《粤高发》(2008)第13号)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无效,其工作年限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件数仍应连续计算: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无效,其工作年限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件数仍应连续计算:
(一)强迫劳动者辞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使其回归“零劳动年限”的;
(一)强迫劳动者辞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使其回归“零劳动年限”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更用人单位名称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更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非法派遣劳务的;
(三)非法派遣劳务的;
(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其他规避行为。
(四)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其他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一、二产业分离、二产业重组、劣企关闭退出、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手续,工龄不连续。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一、二产业分离、二产业重组、劣企关闭退出、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手续,工龄不连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指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文件号:《神中发》[2015]13号)
(文件号:《神中发》[2015]13号)
105.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无效,其服务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连续计算:
105.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无效,其服务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连续计算:
(一)强迫劳动者辞职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归零”的;
(一)强迫劳动者辞职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归零”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交替变更用人单位名称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交替变更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非法派遣劳务的;
(三)非法派遣劳务的;
(4)其他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4)其他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一二产业分离、二产业重组、劣企关闭退出、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的,其服务年限不连续。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一二产业分离、二产业重组、劣企关闭退出、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的,其服务年限不连续。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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