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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公司代理人]公司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下的投资者法律风险提示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0-12-07 13: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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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资本认缴制度下的出资人法律风险提示吧,希望能帮到您。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出资人法律风险提示吧,希望能帮到您。以上是关于“【深圳注册公司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的出资人法律风险提示”的相关介绍,如果有需要办理相关的业务,欢迎咨询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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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原标题:[深圳注册公司代理人]公司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下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提示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注册资本注册制度改革方案》,决定实行注册资本注册制度改革,按照便利性原则创新公司注册制度,效率,标准化和严格的管理。 ,降低进入门槛。经过《公司法》九年的实践,2005年正式立法将注册资本实缴注册制改为认购注册制。但是,从“注册资本缴付登记制度”到“认购登记制度”的转变要求作为投资者明确而充分的风险意识。否则,您将陷入巨大的法律漩涡。以下编辑将告诉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下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提示。希望我能为您提供帮助。

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认购制度src =“ / uploads / allimg / 202009 / 23a561c76fe64a908d0635ed7ce3dc9b.jpg_o_s_525x321.jpg” />

国务院于2014年2月7日发布《注册资本注册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按照便利,高效的原则实施注册资本注册制度改革,创新公司注册制度。 ,规范化,严格管理。 ,降低进入门槛。经过《公司法》九年的实践,2005年正式立法将注册资本实缴注册制改为认购注册制。但是,从“注册资本缴付登记制度”到“认购登记制度”的转变要求作为投资者明确而充分的风险意识。否则,您将陷入巨大的法律漩涡。以下编辑将告诉您有关公司注册资本认购制度下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提示。希望我能为您提供帮助。

一、投资者应承担认购额范围内的所有补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按时足额支付其在公司章程中认缴的出资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司法解释(三)”)第13条: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未付资本利息的范围内支付。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如果股东未履行其出资义务,即使公司破产,也将追究投资者的法律义务。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投资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投资者支付认购的出资额,而不是以出资期限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发施〔1998〕15号)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没有财产。还清债务,如果负责的机构投资于该机构的注册资本是虚假的或者逃避了注册资本,则可以裁定变更或增加其保荐人为被执行人,申请人应对申请人有责任在虚假注册资本或逃逸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执行。”

三、最终,实际债务人将成为资金不足的“投资者”。

例如:根据工商注册信息:“三某”公司张三注册资本为2551万元,李四注册资本为2449万元。

张三承担全部法定债务在2551万元人民币的认购范围内,李四承担全部法定债务在2450万元人民币的认购范围内。

四、未能履行其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会涉嫌犯罪,例如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逃避出资罪。

1、《刑法》第158条规定:“公司注册申请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欺诈手段来虚假报告注册资本,欺骗公司注册主观部门,获取公司注册并虚假举报巨额资金。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独处以1%以上3%以下罚款。虚报注册资本额的5%。犯前款规定的犯罪的单位,处以罚款。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刑法第159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实物或产权,提供虚假的出资,或撤回其财产。公司成立后的出资额,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并处或者依法分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假资金数额或者逃缴资金数额的2%至10%的罚款;单位犯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以单位罚款,并责令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处以不超过五年的有期徒刑或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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