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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8 09:31:17

  • 点击数

    4865

内容摘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第142号通知关于实施企业电子名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进一步促进工商登记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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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第142号通知关于实施企业电子名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有效提高名称审批效率,总局决定,从11月1日起,对经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施电子交易(以下简称企业名称全电子审批,简称全电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与实践

实施企业名称电子审批主要是充分利用工商系统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地方企业登记机关的作用,总局企业名称审批业务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向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方式,改为网上申请,到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方式。

主要方法是:申请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网上登记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登记系统)办理需要经总局核准的新公司名称事先核准(以下简称事先核准),印制《核准通知书》,地方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批准的(以下简称变更批准),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总局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主要工作程序

各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按照“一审一审”的原则,配合总局按照以下主要程序完成预审和变更审批的全程电子业务(见附件1《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业务操作规程》)。

(1)事先批准

1.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后,总局审核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审批通过后,由总行通过系统下发企业名称网上预提核准通知书(境内资金)(未加盖公章)给企业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向当地企业登记机关咨询,并按照企业登记辖区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从网上登记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发给加盖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专用章的申请人。

2.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以选择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并上传投资者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选择到登记辖区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的,参照内资企业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审批、印制和发放手续。现场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总局审批。经核准后,企业登记机关在网上登记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3.企业名称有调整

对预先核准但尚未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可以部分调整申请事项(简称已核准的调整,下同),并可对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延长一次保留期限。可调整的项目有:地址、注册资本(基金)、投资者名称及牌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投资者名称及牌照号码的调整为勘误表。申请人还需在线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的扫描件(PDF格式)。

境内企业名称已由申请人按照预先核准程序通过网上登记系统进行调整。经核准的外资企业名称发生调整的,可以由申请人在网上登记系统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办理,也可以向已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当场批准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调整。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经核准和调整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总局审批。审查调整导致登记主管机关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向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4. 归档保存

提前申请批准后,网上登记系统将自动生成申请表、审查意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要文件,并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保存。总局不再保留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的,应当印制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专用章予以确认。

外资企业的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当场提交的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关材料,由企业登记机关归类到企业登记档案中,不得单独保管。

(2)变更批准

1. 变更申请及审批

地方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经省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总局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直接受理省级及省级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申请。但是,计划单列市或者副省级城市登记主管部门建立本市企业名称库和本省企业名称库联合核对机制的,经省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视为省登记主管部门,直接向管理局提出申请。

变更申请核准后,应当将核准信息反馈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在网上登记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并加盖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给企业。

2. 归档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和企业登记机关印制发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纳入企业登记档案,不得单独保管。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送总局审批变更审批流程的信息,应在网上登记系统中以数据形式保存,不得生成纸质档案保存相应文件。需要提供证据的,从网上报名系统中提取相关信息,并由总局打印相关材料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相关保障措施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为确保电子工作全过程的顺利进行,采取以下措施: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省、本市的省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计划单列市和有直接报关权的副省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省、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本省、本市的变更审批。

(二)外汇局授权管辖行政区划以外的外资企业名称登记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辖区内住所地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3)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向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开放。各地登记机关的授权用户可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查询总局姓名数据库,办理相关业务。建立了省统一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的省市登记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总局提供的标准接口,将省、市企业登记业务系统与总局网上登记系统有效对接,使市(区)、县企业登记主管部门能够完成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4)为适应全流程电子化的需要,补充调整部分企业登记标准(见附件2《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流程电子化登记标准补充调整》)。其中,补充或调整提交材料规范5项(2、3项),补充或调整注册文件规范12项(7、5).补充规范企业登记管理发布了20个企业登记规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和通知> )同样,企业登记申报材料的调整标准和企业登记文件的标准以本通知的公告为准。

4. 相关工作要求

总局企业名称审批全流程电子化转型需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的配合。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要高度重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

(一)地方企业登记机关为重点业务人员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化全过程。在线注册系统对个人员工进行授权,并对授权用户进行跟踪管理。授权用户应严格遵守注册规则,认真履行职责,未经许可不得将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他人。因工作岗位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用户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主管人员报告,变更授权用户。省、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指定A、B岗位,以A岗位为主要负责人,保证工作不中断。企业登记机关的企业数量多的,可以适当设立,最多不得超过三人。

(二)管理局负责对各省、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的专业人员进行授权,各省、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负责辖区市(区)、县登记主管机关用户的授权管理(见附件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电子用户审批全过程管理办法》)。各省、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根据业务需要,积极组织市(区)、县用户开展培训交流活动。及时掌握市(区)、县用户状况,及时维护用户信息。

(3)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应积极配合各项电子要求,对本单位的企业登记系统进行必要的升级,对经批准注册的企业名称进行变更流程、分工等必要的调整,配备必要的设备,如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确保企业电子注册与机关工作全程有效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各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将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电子化全过程作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和相关制度管理。严格按照《工商管理系统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等规定对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对工作努力、认真负责、成绩好的同志,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的,要及时调整岗位,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及时与国家行政总局企业登记局联系,了解有关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8650148, 88650151

技术支持:88650152

附件:(省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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