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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8 09:31:13

  • 点击数

    4797

内容摘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为30年。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归档:(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二)会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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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总账、明细账的保存期限为30年。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等辅助性会计账簿;

(三份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过户记录、会计档案保管记录、会计档案销毁记录、会计档案鉴定意见等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性和定期两种。固定存贮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附表办理,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本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与本办法附表所列的档案名称不一致的,按类似档案的保存期限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

“为方便公司档案的统一管理,并结合会计档案的实际使用情况,我们将会计档案的定期存放期限由原来的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个类别调整为10年、30年。

此外,原附表一、附表二中的会计档案的存续期为3年、5年、10年的,为1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5年和25年,分别为30年。其中,会计凭证、账簿等主要会计凭证的最低存续期延长至30年,其他补充会计凭证的最低存续期延长至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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