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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店两个营业执照会罚款吗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8-16 10:11:12

  • 点击数

    3350

内容摘要:付了桌子,很惊讶付了桌子,很惊讶健康的梦想是甜蜜的,我会带领你追随你的梦想健康的梦很甜,我带你去追梦2020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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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了桌子,很惊讶

付了桌子,很惊讶

健康的梦想是甜蜜的,我会带领你追随你的梦想

健康的梦很甜,我带你去追梦

2020年8月,郑州市管城区卫生监督办公室宋女士投诉:“我在一家美容店做了祛斑手术,手术前,该店承诺不能做好退款,手术后没有实现意料之中,我现在要求店家全额退款。店家无照经营……”接下来,在卫生监督员的办案过程中,可谓一波三折,主要是当事人喜欢把事情复杂化太多。

2020年8月,郑州市管城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宋女士的投诉:“我在一家美容店做了祛斑手术,手术前店家承诺退还费用,要求店家给足退款。这家店无照经营……” 卫生监督办案的过程一波三折,主要是当事人喜欢把事情复杂化。

看看本案当事人是如何逃避行政处罚的:一是吊销营业执照,认为美容院与他们无关;然后他们对行政处罚通知置若罔闻……没那么复杂。更复杂的是,这是对“人生折腾”这个道理的深刻领悟吗?

看看本案当事人是如何逃避行政处罚的:一是吊销营业执照,认为美容院与他们无关;然后他们对行政处罚通知置若罔闻……没那么复杂。更复杂的是,这是对“人生折腾”这个道理的深刻领悟吗?

可以忽略它吗?当然不是,卫生监督部门自然有高招。

可以忽略它吗?当然不是,卫生监督部门自然有高招。

接报、监督检查

接报、监督检查

接到报告后,卫生监督员立即前往调查。经现场监督检查,美容店位于一栋居民楼内。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但以上两份文件的地址都是一定数量的商业街与实际地址不符。卫生监督员出示了《现场记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请杨负责人到卫生监督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卫生监督员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前往调查。经现场监督检查,美容店位于一栋居民楼内。都是商业街的某个号码,与实际地址不符。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记录》和《卫生监督意见》,并要求杨某负责人到卫生监督办公室进一步调查处理。

次日,美容店老板杨某抵达卫生监督所,承认营业场所地址变更,未重新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市区某区擅自从事美容经营活动3个月零6天。

次日,美容店老板杨某抵达卫生监督所,承认营业场所地址变更,未重新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市区某区擅自从事美容经营活动3个月零6天。

至于投诉人关于该店医美服务的举报,因证据不足,卫生主管无法立案调查。

至于投诉人关于该店医美服务的举报,因证据不足,卫生主管无法立案调查。

督导君温馨提醒:求美者一定要到正规的医美机构就医,核实主治医师资格,留好医疗账单,维权。否则就会出现像宋女士这样投诉后不能立案的情况。

督导君温馨提醒:求美者一定要到正规的医美机构就医,核实主治医师资格,留好医疗账单,维权。否则就会出现像宋女士这样投诉后不能立案的情况。

取消营业执照就没有关系吗?

取消营业执照就没有关系吗?

案情调查清楚后,卫生当主管准备下达《行政处罚预告通知书》时,发现杨某被查问后,居然进行了“神操作”:《营业执照》被吊销!

案情查明后,当卫生监督员准备下达《行政处罚预告通知书》时,发现杨某被查问后,居然进行了“上帝的操作”:吊销《营业执照》 “!

据悉,已有不少个体工商户采取了此类措施。你以为吊销营业执照就与你无关,就可以逃脱处罚吗?

据悉,已有不少个体工商户采取了此类措施。你以为吊销营业执照就与你无关,就可以逃脱处罚吗?

▲ 美容店内的设备

▲ 美容店内的设备

即使违法者已经吊销了营业执照,如果在吊销前有违法违规行为,无论是否吊销,都应接受处罚,仍需接受处罚。现在是什么年代了,在这个大数据的时代,你觉得稍微小聪明就可以脱身吗?

即使违法者已经吊销了营业执照,如果在吊销前有违法违规行为,无论是否吊销,仍应接受的处罚。现在是什么年代了,在这个大数据的时代,你觉得稍微小聪明就可以脱身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已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办企业名称。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由家族企业承担,由家庭承担。财产;可见,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和商业活动资格??合法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业资格的确认。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应当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商家可以启动一个字体大小。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果是个人经营的,由以个人财产的家族企业承担,由个人共同承担。家产;可见,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和商业活动资格??合法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业资格的确认。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以登记在册的经营者为营业执照作为当事人 有商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商号为当事人,但同时注明该商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字号是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达,有无字号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以登记在册的经营者为营业执照作为当事人 有商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商号为当事人,但同时注明该商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字号是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达,有无字号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行政处罚及罚款5100元

行政处罚及罚款5100元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卫生监督员将肇事者改为实际操作者杨某。杨某送达《行政处罚预通知书》,告知其权利义务,但杨某未作任何陈述或答辩。随后,2020年9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给杨某。

经重新调查核实,卫生监督员将肇事者变更为实际操作者杨某,并于2020年9月2日向杨某送达了《行政处罚预通知书》,告知其权利,义务,杨未作陈述和申辩。随后,2020年9月2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给杨某。

杨某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未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该条第一款,卫生监督员决定对杨某处以“警告、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杨某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未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该条第一款,卫生监督员决定对杨某处以“警告、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名称时,应当到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名称时,应当到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

如果我不履行罚款,我该怎么办

如果我不履行罚款,我该怎么办

但杨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未履行行政处罚,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但杨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并未履行行政处罚,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2021年3月23日,卫生监督员向杨某送达了《提醒通知书》。催款后,依然没有付款。郑州市冠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3日,卫生监督员向杨某送达了《提醒通知书》。催款后,依然没有付款。郑州市冠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向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5日,灌城区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裁定书》,准予对杨某处5100元罚款,并处5100元罚款。

2021年5月25日,灌城区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裁定书》,准予对杨某处5100元罚款,并处5100元罚款。

【主管有话要说】

【主管有话要说】

本案中的店主杨某违法经营。还想逃,这是极其恶劣的行为!本以为逃跑就够了,但在多元化监管的环境下,犯罪分子是逃不掉的。到头来,不仅要接受原来的行政处罚,还要接受追加罚款,何必呢?在此,主管也提醒相关公共场所经营者切记合法经营,切莫等到“揭发事件”为时已晚!

本案案主杨先生非法经营。在被消费者举报并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他不仅不接受处罚,还试图逃跑。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本以为逃跑就够了,但在多元化监管的环境下,犯罪分子是逃不掉的。到头来,不仅要接受原来的行政处罚,还要接受追加罚款,何必呢?在此,主管也提醒相关公共场所经营者切记合法经营,切莫等到“揭发事件”为时已晚!

卫生监督观察

卫生监督观察

主编丨宋波统筹|张玉良丨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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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丨王永峰点评丨李亚坤薛沁馨美编丨赵丽

法务丨王永峰审稿人丨李亚坤、薛勤新编辑丨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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