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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6 09:3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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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营业执照办理的程序和内容可以参考以下法律规定。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的名称、住所;
(二)作文形式;
(3)业务范围;
(4)商业网站。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以该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的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住所地的详细地址。
第八条企业的组成形式包括个体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作业的,应当同时记录参加作业的家庭成员的姓名。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分类标准,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进行登记。
第十条营业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只能有一个营业场所。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个体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是经营者本人。家族式经营的,由家庭成员主持经营的,由家庭成员之一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所属工商机关办理个人工商登记的,应当到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机关办理。
申请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及邮寄地址。登记机关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或者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营业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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