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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5 09: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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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部分股权转让受让方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风险分析(一)部分股权转让受让方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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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分股权转让受让方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风险分析

(一)部分股权转让受让方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风险分析

一人公司 部分股权转让,即一人公司转制为普通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应当承担积极的尽职调查义务。因为一人公司容易出现法人资格否认的问题,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共同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别责任”。因此,受让方在购买股权时应审查单人公司的经营情况,否则可能会出现受让方帮助出让方“脱壳”的问题。例如:某公司的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B。如果在公司之前的经营活动中,股东A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为一谈。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A承担连带责任。但股权变更后,如果新增股东B未履行审慎义务,则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股东B只能承担至其自身出资限额。此时的还款能力很可能低于股权未变前。因此,如果受让方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原单人公司被剥夺法人资格,股权受让方很可能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股权的部分转让,即一人公司转制为普通有限公司。在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应当承担积极的尽职调查义务。因为一人公司容易出现法人资格否认的问题,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共同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别责任”。因此,受让方在购买股权时应审查单人公司的经营情况,否则可能会出现受让方帮助出让方“脱壳”的问题。例如:某公司的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B。如果在公司之前的经营活动中,股东A将公司资产与个人资产混为一谈。根据法律,债权人可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A承担连带责任,但股权变更后,如果新增股东B未能履行审慎义务,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股东B只能将自己的出资作为有限承诺。此时的还款能力很可能低于股权未变前。因此,如果受让方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原单人公司被剥夺法人资格,股权受让方很可能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情况下的风险分析

(2)一人公司全部股权转让情况下的风险分析

一人公司股权全部转让,公司性质未发生变化,即一名股东变更为另一名股东。可以概括为一对一的模式,即一人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仍为一人公司,公司形式没有变化,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此时公司一脉相承,公司人格统一,不存在债权普遍接受的问题;由于公司性质在公司形式变更过程中没有发生变化,公司变更前后为同一公司,变更前后公司之间未发生债权债务往来。转让或承兑的问题,就像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一样,不影响其债权和责任。

一人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公司性质未发生变化,即一名股东变更为另一名股东。可以概括为一对一的模式,即一人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仍为一人公司,公司形式没有变化,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此时公司一脉相承,公司人格统一,不存在债权普遍接受的问题;由于公司性质在公司形式变更过程中没有发生变化,公司变更前后为同一公司,变更前后公司之间未发生债权债务往来。转让或承兑的问题,就像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一样,不影响其债权和责任。

1. 转让人的风险

1. 转让人的风险

(1) 背景

(1) 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网上交易的蓬勃发展,互联网电子平台对入驻商户资质的管理日益规范。天猫、京东等相对优质的交易平台,均要求入驻商户为公司(包括一人公司和普通有限公司)。由于上述一人公司设立程序简单,申请时间和流程短,有利于对商业秘密的控制等优势,满足互联网网上交易的灵活性和信息更新快的要求.因此,相比个体工商户和普通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成为互联网在线平台的新宠。此外,由于互联网交易平台进一步要求入驻企业经营一年以上方可入驻,导致单人公司全资转让和收购的频率越来越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网上交易的蓬勃发展,互联网交易平台对入驻商户的资质管理日益规范,如天猫、京东等相对优质的交易平台。公司或普通有限公司),由于前述一人公司设立程序简单,申请时间流程短,有利于商业秘密的控制等优势,符合互联网在线灵活性的要求交易和快速的信息更新。因此,相比个体工商户和普通有限公司,单人公司成为进入互联网在线平台的新宠。此外,由于互联网交易平台进一步要求入驻企业经营一年以上方可入驻,导致单人公司全资转让和收购的频率越来越高。

(2) 风险

(2) 风险

根据以上背景分析,已经进入互联网平台并运营一年以上的单人公司较为火爆,但在这种情况下,分配人的风险不容小觑。具体情况如下:大部分情况下,入驻商户会在多个平台入驻,如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在实践中,转让方出售公司全部股权后,只有部分入驻商户公司名下的平台店同时进行销售。业务转移给新股东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平台自己保留以实际控制业务。如果A将其一人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B,且该公司同时入驻淘宝和天猫,则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只有天猫店连同公司股权转让给B,淘宝店仍由A控制经营。股权转让手续变更登记后,A交付公司印章和公司账户信息给B。但在受让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后,B以公司名义向网商银行大笔贷款逾期还款。

根据以上背景分析,已经进入互联网平台并运营一年以上的单人公司比较受欢迎,但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的风险不容小觑。具体情况如下:大部分情况下,入驻商户会在多个平台入驻,如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等。在实践中,转让方出售公司全部股权后,只有部分入驻商户公司名下的平台店同时进行销售。业务转移给新股东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平台自己保留以实际控制业务。如果A将其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B,则该公司名下同时拥有淘宝和天猫。股权转让合同约定,仅天猫店将随公司股权转让给B,淘宝店仍由A控制。股权转让手续变更登记后,A将公司印章和公司账户信息交付给B,但在受让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后,B以公司名义向网商银行大笔贷款,逾期还款。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是公司。淘宝店虽然在佳佳的控制之下,但淘宝店是公司的财产,所以淘宝店内的所有交易资金都被冻结,无法提取。为此,原股东A损失惨重。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又有“双11”、“618”等促销活动,损失将进一步扩大。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是公司。淘宝店虽然在佳佳的控制之下,但淘宝店是公司的财产,所以淘宝店内的所有交易资金都被冻结,无法提取。为此,原股东A损失惨重。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又有“双11”、“618”等促销活动,损失将进一步扩大。

2. 受让人风险

2. 受让人风险

由于信息不对称,新股董先生在收购一人公司时,很可能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公司之前的运作情况,比如欠了多少债务,是否还有合同纠纷仍在处理中。被执行的。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新股东100收购了某公司的股份,运营后不久,就在股权收购前收到了房屋转租纠纷的法院传票。法院认为,虽然纠纷发生在新股东收购公司之前,但房屋转租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债权债务在变更前后的公司之间转移或承担不存在问题。因此,公司被判定为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1996年第64条规定,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信息不对称,新股东在收购一人公司时,可能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公司以往的经营情况,比如欠了多少债务,是否还有合同或纠纷尚未解决。被执行的过程。在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新股东100收购了某公司的股份,运营后不久,就在股权收购前收到了房屋转租纠纷的法院传票。法院认为,虽然纠纷发生在新股东收购公司之前,但房屋转租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其债权债务在变更前后的公司之间转移或承担不存在问题。因此,公司被判定为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1996年第64条规定,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同样,在一人公司下属的单个或多个互联网网络平台未随股权转让交予受让方进行实际经营和控制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变更后,原股东仍使用公司名称 如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出现侵权或违约行为,起诉主体仍为公司和受让人。

同样,在一人公司下属的单个或多个互联网网络平台未随股权转让交予受让方进行实际经营和控制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变更后,原股东仍使用公司名称 如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出现侵权或违约行为,起诉主体仍为公司和受让人。

一人公司股权可以转让,这在经济和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由于一人公司责任的特点,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或重组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可以预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重组登记的期限内明确新老股东的不同责任。对转型前的一人公司,可进行资产核资审计,明确公司债权债务,核实公司资产及履约过程中的合同及纠纷,及时通知相关利益相关方方式征求他们的意见。二是原单人公司股东应当作出书面保证,对隐瞒原公司债务负有责任,或者在新的公司章程中作为特别条款予以明确。第三,在现行法律法规和互联网平台准入管理规则下,尽量避免发生转让一人公司全部股权等类似交易,但相关互联网平台并未同时转让。

一人公司股权可以转让,这在经济和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由于一人公司责任的特点,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或重组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可以预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重组登记的期限内明确新老股东的不同责任。对转型前的一人公司,可进行资产核资审计,明确公司债权债务,核实公司资产及履约过程中的合同及纠纷,及时通知相关利益相关方方式征求他们的意见。二是原单人公司股东应当作出书面保证,对隐瞒原公司债务负有责任,或者在新的公司章程中作为特别条款予以明确。第三,在现行法律法规和互联网平台准入管理规则下,尽量避免发生转让一人公司全部股权等类似交易,但相关互联网平台并未同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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