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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养老院需要营业执照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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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30 08:5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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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基本情况一、基本情况7月14日,胡某拿到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写着经营者是胡先生,姓X区X老年公寓。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营业地点为X区X路159-4号。随后,10月被被告收回营业执照,并于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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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7月14日,胡某拿到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写着经营者是胡先生,姓X区X老年公寓。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营业地点为X区X路159-4号。随后,10月被被告收回营业执照,并于2019年交还原告。

7月14日,胡某拿到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写着经营者是胡先生,姓X区X老年公寓。经济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营业地点为X区X路159-4号。随后,10月被被告收回营业执照,并于2019年交还原告。

2017年12月24日,原告胡某与本案外地人李某某梅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于2017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30日,租用李某某梅位于X市X区X东路X栋房屋。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住家经营“X敬老院”,并在敬老院开设食堂,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养老院的餐厅与公共厕所共用一面墙。

2017年12月24日,原告胡某与本案外地人李某某梅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于2017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30日,租用李某某梅位于X市X区X东路X栋房屋。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在住家经营“X敬老院”,并在敬老院开设食堂,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养老院的餐厅与公共厕所共用一面墙。

2019年4月19日,被告青江浦区市场营销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老院东侧有食堂,一名员工正在准备午餐。食堂面积约20平方米,有工作台和炉子。查询记录:原告为X养老院负责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元旦开始办理。为了方便老年人的生活,医院设立了食堂,解决老年人吃饭的问题。

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为清江市浦区人派出所现场检查发现,老人院东侧有一个食堂,一名员工正在准备午餐。食堂占地面积约20平方米,配有手术台和灶台。查询记录:原告为X养老院负责人,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元旦开始办理。为了方便老年人的生活,医院设立了食堂,解决老年人吃饭的问题。

敬老院现有老人31人,人均月均服务费1100元,无账本。每天有31人吃饭,大约每人每天15元,也就是每天465元。自2018年1月1日至被告人现场检查,共474天作业,合计金额220410元。

敬老院现有老人31人,人均月均服务费1100元,无账本。每天有31人吃饭,大约每人每天15元,也就是每天465元。自2018年1月1日至被告人现场检查,共474天作业,合计金额220410元。

2019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纠正【2019】053001字样的命令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019年7月18日,因案件复杂,三个月内无法结案,被告负责人同意延长案件处理时间。2019年8月16日,由于案件复杂,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导致取证困难,经被告人集体讨论,将案件办案期限延长6个月。2019年10月25日,案件经被告人法律机构审查。

2019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纠正【2019】053001字样的命令通知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2019年7月18日,因案件复杂,三个月内无法结案,被告负责人同意延长案件处理时间。2019年8月16日,由于案件复杂,当事人不配合调查,取证困难。这个决定是被告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该案将延期六个月审理。2019年10月25日,案件经被告人法律机构审查。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第1号。【2019】淮庆市监测381号通知原告。根据原告的申请,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6日组织审理。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14日,经被告人两次集体研讨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对原告处以罚款10万元。原告拒绝受理诉讼。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第1号。【2019】淮庆市监测381号通知原告。根据原告的申请,被告人于2019年12月26日组织审理。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14日,经被告人两次集体研讨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对原告处以罚款10万元。原告拒绝受理诉讼。

2. 原告观点

2. 原告观点

原告是合法经营的,有相关手续。在对被告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原告被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原告提供材料后,被告将材料带走,未交还原告。被告现在以原告未办理法律手续为由对原告进行处罚,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原告是合法经营的,有相关手续。在对被告进行行政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原告被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原告提供材料后,被告将材料带走,未交还原告。被告现在以原告未办理法律手续为由对原告进行处罚,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

3.被告人观点

3.被告人观点

原告行为属于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被告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现场勘验时,两名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出示证件,说明勘验目的和勘验情况,依法作出讯问笔录。经过案件侦查,经过法律审查,案件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将拟对原告的处罚通知原告。根据原告的请求听证应当依法组织,由局级集体领导讨论决定原告的意见,并依法对原告进行处罚和送达处罚决定。

原告行为属于无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被告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现场勘验时,两名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出示证件,说明勘验目的和勘验情况,依法作出讯问笔录。经过案件侦查,经过法律审查,案件审判委员会集体研究,并将拟对原告的处罚通知原告。根据原告的申请组织听证会,由局级领导讨论决定原告的意见,对原告给予处罚,并依法送达处罚决定书。

原告认为该强制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告经营养老院未获得民政部门许可,工作人员收回了原告取得的营业执照。原告未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手续,将营业地点由X路迁至前进东路5号8排8号。原告营业场所与公厕隔墙,不符合办证条件,不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告多次教育并要求原告停止营业,但原告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综上所述,驳回原告的动议。

原告认为该强制执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原告经营养老院未获得民政部门许可,工作人员收回了原告取得的营业执照。原告未办理变更营业执照手续,将营业地点由X路迁至前进东路5号8排8号。原告营业场所与公厕隔墙,不符合办证条件,不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告多次教育并要求原告停止营业,但原告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综上所述,驳回原告的动议。

四、试验的意见

四、试验的意见

在本案中,原告胡某,于2018年1月1日起,在x市x东路x号房屋x号,在养老中心开设食堂为老年人提供膳食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事实下,有原告的陈述、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照片这是确认。被告认定原告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在本案中,原告胡某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市区东路1号。X X X X养老院房屋管理,在养老院设立食堂为老年人餐饮,但无法提供有效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事实,陈述现场检查记录,并确认现场照片作为证据。被告认定原告无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原告在接到被告责令改正的通知后,仍继续在养老院从事餐饮活动,并没有积极纠正其违法行为。根据原告的陈述,由于原告未提供账簿、账单,其非法生产经营的价值明显超过万元。被告人综合考虑原告的违法情节等因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处以10万元罚款,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被告发现原告违法行为后,依法立案,全面、客观、及时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延长办案期限。

原告在接到被告责令改正的通知后,仍继续在养老院从事餐饮活动,并没有积极纠正其违法行为。根据原告的陈述,由于原告未提供账簿、账单,其非法生产经营的价值明显超过万元。被告人综合考虑原告的违法情节等因素,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原告处以10万元罚款,适用法律是正确的。被告发现原告违法行为后,依法立案,全面、客观、及时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延长办案期限。

根据原告的请求,应当依法组织审理,由被告的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原告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原主张“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取得的责任在于被告,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原告的请求组织审理,由被告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原告给予行政处罚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原主张“食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取得的责任在于被告,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营场所由X市X区X路159-4号变更为X市X区X路159-4号后,原告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重新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X市X东路。但由于原告是在出租的住宅楼里开设养老院,且餐厅和公共厕所共用墙,无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原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与被告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无关。

经营场所由X市X区X路159-4号变更为X市X区X路159-4号后,原告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重新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X市X东路。但由于原告是在出租的住宅楼里开设养老院,且餐厅和公共厕所共用墙,无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因此,原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与被告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无关。

5. 法院判决

5. 法院判决

2000年12月16日,法院决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2000年12月16日,法院决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案件:司法审判案件行政诉讼。

审判案件:司法审判案件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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