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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4 1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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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证明,申领营业执照没有危害。反之,应当取得无照经营但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调查取缔条例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许可和批准。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持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
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已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未按规定重新登记,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超出批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应当经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品监管等部门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也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查处。但是,对于同一违法行为,不得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以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规模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危害人体健康、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无证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A罚款。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处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证经营,并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处理。制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下罚款;为无证经营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为无证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仓储等条件的,还应当予以处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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