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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2 1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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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永世监初字[2020]48号关于石红艳无牌皮衣销售业务处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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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永世监初字[2020]48号

关于石红艳无牌皮衣销售业务

处罚决定

当事人:石红艳,女,54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x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现在国税局前从事皮衣销售及经营活动在永顺县小厂路。联系xxx。

2019年12月23日,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永顺县小昌路国税局门前党营皮衣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认定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皮衣销售经营活动。经催办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申请,继续无照经营皮衣销售和经营活动。 2020年1月9日,经分管处长批准,我局旧城监督管理机构涉嫌无照从事皮衣销售经营活动,立案侦查。

经查:自2019年12月起,当事人在永顺县小昌路国税局门前开设皮衣店从事皮衣销售和经营活动,未申领《营业执照》 “在打开之前。 2019年12月23日,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处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申领《营业执照》,立即发出通知7日内办理《营业执照》的提醒。 《营业执照》登记手续。 2020年1月3日,我局老司城监督管理处执法人员再次对委托人开设的皮衣店进行检查。截至立案之日,因当事人未建立营业收支账簿,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能证明当事人个人身份的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二):2019年2008年12月23日,执法人员制作并当事人签收的《营业执照》提醒通知书存根,证明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在7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据(三):2020年1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并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未逾期。申领《营业执照》,无照继续从事皮衣销售经营活动;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租金收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皮衣销售经营活动及经营场所所在地;

证据(五):2020年1月15日,办案人员将《询问笔录》复印给当事人,证明当事人无证经营皮衣销售和经营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事人签字同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已经办案人员一一审核确认,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对证据提出异议。如果符合证据要求,将被接受。

2020年3月10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永世监高字[2020]65号),告知了拟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及法律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听证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就拟提出的行政处罚向本局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无照经营皮衣的行为违反了《无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无照经营,无照经营。”构成《无照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无照无照经营者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和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罚款2000元,并上缴国库。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应当按照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将罚款、没收的款项存(汇)至永顺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4300151201382652895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每天处以罚款金额3的罚款。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花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书的相关内容将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关网站上披露。

永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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