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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签署的申请书;身份证明;营业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申请人本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场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事项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附加信息:
营业执照要求:
1、个体工商户每年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年检,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检查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2.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涉及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损坏的,工商个体户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宣告无效,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或者更换。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场所应当将营业执照原件置于醒目位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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