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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公司营业范围变更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1 16:11:54

  • 点击数

    674

内容摘要:好顺北京11月1日中文网站发布了鄂州银保监局对鄂州银保监的行政处罚(鄂州银保监字[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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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北京11月1日中文网站发布了鄂州银保监局对鄂州银保监的行政处罚(鄂州银保监字[2021]号)。8)、根据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鄂州分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5月中下旬,幸福人寿鄂州分公司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将营业场所由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北侧电子商务综合楼6层变更为湖北省鄂州市滨湖南路22号二期D栋2层。未经批准擅自在经营场所实施管理活动的。该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是时任幸福生活鄂州分公司经理的余力。

鄂州银行保监会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84条:“保险公司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的规定改变公司的营业场所或其分支机构依照保险法》第16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84条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不少于10000元,但不超过100000元”。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被罚款1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专业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除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分别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外,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于某受到警告并被罚款1万元。

以下是谈话内容:

鄂州银监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银监会处罚决定书(2021)8号)

甲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

地址:鄂州市滨湖南路北侧电子商务综合楼6楼

校长:江Yinfen

方:于李

身份证类型及号码:居民身份证42013826528954XXXX

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海关山

职务:幸福人寿鄂州分公司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公司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鄂州分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已经进行了调查和审判,依法告知当事人事实,(三)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答辩期间,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答辩意见,案件结案。

经调查,幸福生活鄂州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的。2021年5月中下旬,在已获得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幸福生活鄂州分公司将擅自将经营场所由湖北鄂州湖南路北岸的复杂电子商务6楼变更为湖北鄂州湖南路22号湾岸第2期D层第2层,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经营场所实施经营活动。

该违法行为的主要责任人是时任幸福生活鄂州分公司经理的余力。

上述事实应当有营业场所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调查记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三)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规定,依照《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公司决定对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处以罚款1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专业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除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分别对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单位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本局决定给于力一个警告和一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支付代码(交付处罚决定书时通知)向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支付。每延期一天,罚款金额将增加3。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中止该决定。

202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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