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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能决定股权变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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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1 16: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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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关键新闻/公司股权法咨询,股东会的权力能否下放给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都是公司的重要组织机构,但两者的地位却有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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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新闻/公司股权法咨询,股东会的权力能否下放给董事会?股东会和董事会都是公司的重要组织机构,但两者的地位却有很大的不同。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但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股东大会往往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一定的职权,以方便开展工作。这种授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查和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查和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登记的事项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签名或者盖章。(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赔偿损失方案;(六)制定(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设立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可以看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既享有法定权力,又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其他权力是否包括股东会的十项法定权力,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会的权力可以委托给董事会吗?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不能下放。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必须”一词表示该物质权利为法定权利,只能由股东大会行使。其次,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得下放人事任免和薪酬的权力。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有权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如果董事会行使这一权利,则董事会任免董事、发放薪酬,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在损害公司董事利益时予以纠正,建议撤除董事也有权提出,如董事会行使这一权利,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就会发挥得很好,因此,股东大会将监事会的人事任免权和监事会的报酬等权利委托给董事会是不合适的。当然,没有什么被禁止是自由的。没有法律明确禁止,权利的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也可以放弃,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案件的强制性规定,股权会也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需要意识到的是要做好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防止权利的滥用。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两者都是公司的重要组织主体,但地位差异较大。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主要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但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股东大会往往会授权董事会行使一定的职权,以方便开展工作。这种授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决定文件由全体股东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公司形式变更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可以看出,《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既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权力,又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但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其他权力是否包括股东会的十项法定权力,并没有明确规定。

一是重大事项决定权不能下放。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必须”一词表示该物质权利为法定权利,只能由股东大会行使。

其次,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得下放人事任免和薪酬的权力。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有权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如果董事会行使这一权利,则董事会任免董事、发放薪酬,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在损害公司董事利益时予以纠正,建议撤除董事也有权提出,如董事会行使这一权利,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就会发挥得很好,因此,股东大会将监事会的人事任免权和监事会的报酬等权利委托给董事会是不合适的。

当然,没有什么被禁止是自由的。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该权利可以自行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也可以放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东大会也可以要避免权利的滥用,就必须做好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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