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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9 16:42:51

  • 点击数

    2313

内容摘要:即处理条件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需要终止的;(二)办学许可证被吊销的;(三)学校资不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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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处理条件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学校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需要终止的;(二)办学许可证被吊销的;(三)学校资不偿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处理材料

包括终止原因,注明未完成教学的学生和教师的安置,法人签名,盖手指模具。

现场检查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会议纪要应包含终止办学的相关内容,并由全体董事会成员(董事)签字确认,并按手印;现场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提交原件。

清算由学校组织,现场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

3处理流程

在线程序

1. 应用程序。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公室东莞分公司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材料。

2. 接受。接收验收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验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前受理申请,并出具《预受理回执》电子版;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驳回通知书》。预验收完成后,申请人将纸质材料自行或以约定方式邮寄至人力资源部门服务窗口,验收人员现场、网上核查后正式验收。

3.审查。验收合格后,审核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并得出审查结论。

4. 决策者将在完成所有审查步骤后做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批准的,出具《不批准决定书》。

5. 得到结果。申请人将通过人力资源部门窗口或以约定的方式收到结果。

窗口处理过程

1. 应用程序。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提交到人力资源部服务窗口。

2. 接受。验收人员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者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出具《驳回通知书》。申请人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当场更正的,就地退回并更正后受理;申请人的材料需要更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充更正通知书》,说明补充更正的要求;需要补充材料的,终止申请。

3.审查。验收合格后,审查员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查结论。

4. 这个决定。决策者将在所有审查程序完成后作出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出具《准予许可决定书》;不批准的,出具《不批准决定书》。

5. 得到结果。申请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到人力资源部门的许可窗口获取结果。

一个特殊的链接

没有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东城区裕兴路101号

五、办理期限

10(工作日)

6、组织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

7处理费用

不收费

8.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教育促进法》(2003)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民办教育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教育促进法》(2003)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援助和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职业资格培训或者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教育促进法》(2003)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分立、合并,经财务清算后,报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申请分立、合并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民办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的申请,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教育促进法》(2003)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变更发起人,应当由发起人提出,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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