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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公司注销股东可以变更吗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9 16:42:42

  • 点击数

    1695

内容摘要:(一)与诉讼主体资格有关的判决规则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被注销登记,才有资格成为诉讼标的规则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被撤销的,应当以其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继续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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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诉讼主体资格有关的判决

规则1。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至被注销登记,才有资格成为诉讼标的

规则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而被撤销的,应当以其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继续审理

规则3。公司依法清算被撤销的,股东可以是当事人

规则4。公司在原诉讼过程中因合并而被撤销的,其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被取消。在最初的诉讼过程中,公司始终是被告,这一点一直很清楚

规则5。公司在诉讼期间被撤销,债权人认为股权转让和公司清算撤销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债权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主张其他权利

规则6。公司终止,且权利义务无承继人的,终止再审程序

规则7。股东明知公司注销,但在一审判决中明知公司的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的二审中不如实告知法院和其他当事人清算事项的,为故意帮助公司逃避债务

(2)公司注销后股东代表诉讼的判决规则

规则8。公司撤销后,股东是否可以提起代表诉讼

规则9。公司解散、公司清算前,公司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尚未完成的,相对人可以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主张解除合同的法律权利

规则10。未设立约定的标的公司,当事人根据诉讼主张要求共同清偿公司筹建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的,应当确定合作期间与项目投资有关的资产负债。

规则11。工商登记信息与营业执照或工商档案不一致,有证据证明登记信息可能存在错误的,应进一步审查工商档案材料、相关证照等证据,综合确定公司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股东及清算组其他成员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的,应当对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及其他清算代理人应当承担的债权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股东的赔偿责任不受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也不应局限于股东在公司清算中取得的剩余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有两种判决规则:一是债权人对其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是股东以公司清算时分配的剩余财产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一)股东等清算代理人不履行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对债权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12。股东不履行通知、公告义务的,应当对其损失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13。股东等清算代理人不履行通知债权人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撤销造成合同一方主体资格丧失的,不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事由

规则14。股东或者其他清算代理人仅以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不构成对已知债权人的有效通知,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在其接受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15。股东不履行通知义务的,以其在公司清算程序中分配的公司剩余资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确定履行清算义务的懈怠

规则16。公司已完成审计,未迟延履行清算义务

规则17。股东在履行清算义务时的过失责任主张不以法院对其判决的解释为前提

(2)因果关系的确定

规则18。股东迟延履行清算义务,与债权债务无力清偿造成损害的后果有直接关系因果关系

规则19。清算债务人的过错与债权人的损失与清算债务人违反清算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0规则。股东与标的公司对标的公司账簿及重要文件的保管地点、保管方法有不同意见,且难以证明标的公司能够正常进行清算的,可以认定股东对标的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负有责任,并在所欠债权人的项目款项和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不可流动性的确定

规则21。确定“无法清算”并不以必须履行清算程序为前提。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清算债务人怠于履行义务而不能被清算,法院就可以认定为“不能清算”。

(一)与诉讼主体资格有关的判决

规则22。清算人尽了最大努力,但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未使其对清算主体的债权得到清偿的,不适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规则23。股东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通过不当清算逃避债务的,不得将所涉及的债权收益转让,免除其作为原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规则24。股东自行清算以公司全部债务完成为前提,并以股东在清算中取得的利润为范围承担责任

(二)中小股东是否应当承担清算责任

《九人协会纪要》合理限制了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清算责任,允许在《九人协会纪要》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下,中小股东不承担清算赔偿责任;同时废除了《九人协会纪要》第十四条的参照功能。9个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性案例。

规则25。中小股东对清算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26。中小股东不承担连带清算责任

(三)增发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27。增发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规则28。董事不履行尽职要求股东缴纳出资的,对股东出资不足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规则29。实际控制人的确定应以行使表决权为基本线索,并辅以审查其他安排导致的各方之间的主导影响

30规则。法院以公司已经解散,尚未进入清算阶段为前提,受理公司清算案件

规则31。股东单纯以公司经营期限届满为由申请强制清算的,法院不予受理

规则32。强制清算适用于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规则33。公司强制清算的非诉讼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规则34。《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专题讨论会纪要》(以下简称《强制清算会议纪要》)第十三条规定的两种异议得到确认的,法院应当受理清算申请

规则35。自然人债权人不具备申请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

规则36。确定清算计划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可以进行个别清算

规则37。债权或者债务的转移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在财产依法清算后,所有权方可转移

由于股东和其他清算义务人的清算义务的过失,要求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存在争议。为此,为了统一审判标准,专门规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六条(以下简称《九次人民会议纪要》)。

(一)《九人会议纪要》公布前的裁决规则

规则38。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晓债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规则39。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止强制清算的裁定生效之日起计算计算

统治40。如果受让人是专业机构,在转让时应知道债务人的公司不能清盘

(二)九人会议纪要公布后的判决规则

九人会议纪要发布后,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债权人请求清算义务人清算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仍有争议,但最高法院判例基本坚持了《九人会议纪要》第16条的确立标准,即从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公司不能自清算之日起计算。

规则41。诉讼时效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不能清算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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