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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个体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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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7 08: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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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2022年5月23日,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发了《惠税一检(2022)239号服务通知书》,披露某货物运输经营部门(个体)登记地点不实、业务不实、资金交易异常,开具巨额发票后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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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3日,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发了《惠税一检(2022)239号服务通知书》,披露某货物运输经营部门(个体)登记地点不实、业务不实、资金交易异常,开具巨额发票后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而注销、逃逸、失联。该个体商户于2020年1月16日开业,快速冲销了巨额发票(2020年1月21日注销)——期间开具给岳俊雄公司的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总金额8800元,总纳税额256元),经稽查局认定为虚假发票。此外,在2020年1月21日取消之日,个体经营者共申报增值税和附加税271元,但未申报个人营业所得税。商检局要求企业对虚假发票进行相关会计调整。附: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税务文书通知书(惠州市惠阳区*****货物运输经营部)92441303MA54AG0089)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的规定,现将《税收处理决定》(会水集1号(2022)239号)公告并送达贵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惠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第239号惠州税务局稽查局(2022)惠州惠阳区*****92441303MA54AG0089) 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5月17日(地址:惠州市惠阳区丹水街道办事处金惠大道23-3号(二)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经查阅税务登记信息,您(单位)于2020年1月16日开业,2020年1月21日注销。期间,开出巨额发票后,迅速注销,以逃避监管。巡视组根据税务登记资料,到贵(单位)登记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金辉大道23号-3号,贵(单位)并没有在此经营。当我拨打139****3300给公司法人魏国强打电话时,没有人接听。因电话联系、现场查询未能联系到贵(单位)相关人员,我局将于2021年12月8日分别邮寄《检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21年12月29日在惠州税务局外网发布《检查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到期仍未联系贵(单位)相关人员,至检查结束,贵(单位)未向我局提供涉税信息。根据现场调查和惠州市惠阳区丹水街道办事处金惠大道23号的房东,其在2020年1月期间从未将惠州市惠阳区丹水街道办事处金惠大道23-3号房间租给你(单位)。贵单位审核金税三期制度后,于2020年1月21日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共计271元。你们没有申报个人营业所得税,已经在 年1月21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2020年1月20日,由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张,发票代码4400194160,发票号:013813826528954,货物名称为运费,发票总金额8543元,总税金256元,总价税金8800元,收货人为惠州粤君雄实业有限公司,经查贵(单位)银行存款账户,2020年才开过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6月23日,银行账户(200802**********0341)收到惠州市岳俊雄实业有限公司付款1192元(3)有关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广东惠州市俊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俊雄”)男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雄询问贵公司(单位)与岳俊雄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是贵公司发票(单位)的经办人是约翰威隆为岳俊雄公司运输条件,随后由贵公司(单位)开具。该业务前期以现金和私人转帐的方式结清了大部分运输费用为了与发票方贵方(单位)保持一致,岳俊雄公司将余额划转至贵方(单位)。以下证据证明了上述事实:2 .案件数据由惠州市税务局内部审计科提供;3 .检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存款户口许可证》,反馈开户信息和资金流向;5. jinsan系统查询的基本信息。岳俊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雄《查询记录》以上1-5条证据证明你(单位)开具的发票与岳俊雄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综上所述,贵(本单位)期间存在虚假注册网站、虚假经营、非正常资金交易、代办巨额发票未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即注销跑失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或者为自己开具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的发票”。综合良好证据,确定贵(单位)于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开具给岳俊雄公司的18张增值税发票为虚假发票,发票编码为4400194160,发票编号为:013813826528954,总金额8543元,总税费256元,总价税费8800元。和解决定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中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贵(单位)于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开具给岳骏雄公司的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虚假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94160,发票编号为:013813826528954,总金额8543元,总税费256元,总价税费8800元。贵方(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相关会计调整。贵(单位)与局(所)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必须先按照本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和滞纳费或提供相应担保,在上述款项缴纳或提供相应担保经税务机关确认后60日内,依法向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税务机关(盖章)2022年5月20日

2022年5月23日,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发了《惠税一检(2022)239号服务通知书》,披露某货物运输经营部门(个体)登记地点不实、业务不实、资金交易异常,开具巨额发票后未申报个人所得税而注销、逃逸、失联。

该个体商户于2020年1月16日开业,快速冲销了巨额发票(2020年1月21日注销)——期间开具给岳俊雄公司的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总金额8800元,总纳税额256元),经稽查局认定为虚假发票。此外,在2020年1月21日取消之日,个体经营者共申报增值税和附加税271元,但未申报个人营业所得税。商检局要求企业对虚假发票进行相关会计调整。

附件:

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送达税务文书通知书(惠州市惠阳区*****货物运输营业部)

发布时间:2017-05-23第一商检局

惠州市惠阳区*****货运运营部门:(纳税人身份证号): 92441303 ma54ag0089)

如果税收文件不能提供你单位的直接服务,服务与留置权,由委托服务,或服务通过邮件,根据第106条的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理税收(国务院362号订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在此宣布,决定对贵公司税务处理(Huishuiji第一(2022)239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

惠州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23日

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处理决定书

慧水记239号(2022)

*****惠州市惠阳区货物运输营业部:(纳税人身份证号): 92441303 ma54ag0089)

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5月17日,我局(所)对贵(单位)(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金惠大道23-3号)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违反法律的事实

(1)逃生失联。经查阅税务登记信息,您(单位)于2020年1月16日开业,2020年1月21日注销。期间,开出巨额发票后,迅速注销,以逃避监管。巡视组根据税务登记资料,到贵(单位)登记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金辉大道23号-3号,贵(单位)并没有在此经营。当我拨打139****3300给公司法人魏国强打电话时,没有人接听。无法通过电话联系上,现场找到你们(单位)的相关人员后,我局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邮寄了《检查通知书》和《限期整改令》,2021年12月29日在惠州税务外网公告了《检查通知书》,《限期整改令公告到期(单位)仍未联系你们海关工作人员,直到查验结束,你(单位)才向我局提供有关税务的资料。

(二)虚假经营

1. 地点是假的

经现场调查及惠州市惠阳区丹水街道办事处金惠大道23号业主确认,2020年1月期间,惠州市惠阳区丹水街道办事处金惠大道23-3号房间从未租给你(单位)。

2. 未申报

经查金税三期制度,发现你(你单位)于2020年1月21日申报增值税、附加税共计271元,但未申报个人营业所得税,并于2020年1月21日办理了税务登记注销。

3.大宗交易未结清

2020年1月20日,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代码为4400194160,发票号码:013813826528954,货物运输费用的名称,总发票金额是8543元,纳税总额256元人民币,总价格税8800元,收货人是惠州Yuejunxiong实业有限公司 检查你的(公司)银行存款账户,发现银行帐户(帐户号码。200802**********0341)自惠州粤君雄实业有限公司开业至今,已收到该公司支付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192元。

(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假业务

惠州市岳俊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俊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雄询问,贵公司(公司)与岳俊雄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发票是贵公司(公司)经营者魏国强通过贵公司(公司)长期为岳俊雄公司运输土石而开具的。该业务前期以现金和私人转帐的方式结清了大部分运输费用为了与发票方贵方(单位)保持一致,岳俊雄公司将余额划转至贵方(单位)。

以下证据支持上述事实:

1. “生活笔记”;

2. 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内审科提供的案例数据;

3.检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存款账户许可证,反馈开户信息和资金流向;

4. 津三系统查询的基本信息。

5. 岳俊雄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雄询价记录

以上1-5项证据证明贵公司(贵公司)为岳俊雄公司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综上所述,贵(本单位)期间存在虚假注册网站、虚假经营、非正常资金交易、代办巨额发票未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即注销跑失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或者为自己开具不符合实际经营情况的发票”。综合良好证据,确定贵(单位)于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开具给岳俊雄公司的18张增值税发票为虚假发票,发票编码为4400194160,发票编号为:013813826528954,总金额8543元,总税费256元,总价税费8800元。

2处理决策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2项第(1)项规定,确定贵(单位)于2020年1月16日至2020年1月21日开具给岳君雄公司的18张增值税发票为虚假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94160,发票编号为:013813826528954,总金额8543元,总税费256元,总价税费8800元。

贵方(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相关会计调整。

如贵(单位)与局(所)因纳税发生纠纷,须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先缴纳税款及滞纳费或提供相应担保,方可缴纳上述金额或提供相应担保担保事项经税务机关确认后60日内,向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盖章)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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