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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营业执照只有买卖合同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4 10:49:34

  • 点击数

    3764

内容摘要:合同附带义务的法律后果合同附带义务的法律后果案例1:案例1: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情况下没有。:2142年(2018年)wanminshen情况下没有。:2142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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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带义务的法律后果

合同附带义务的法律后果

案例1:

案例1: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情况下没有。: 2142年(2018年)wanminshen

情况下没有。: 2142年(2018年)wanminshen

诉因:合同纠纷

诉因:合同纠纷

二:基本情况

二:基本情况

系与王某等人签订了西餐厅资产转让协议,王某等人按照协议向系等人交付了西餐厅资产的转让,系等人支付了约定的部分转让费用。后司等人认为,王某等人未提供西餐厅使用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导致其未申请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无法经营,构成根本违约,故上诉解除双方协议,退还转让款。

系与王某等人签订了西餐厅资产转让协议,王某等人按照协议向系等人交付了西餐厅资产的转让,系等人支付了约定的部分转让费用。后司等人认为,王某等人未提供西餐厅使用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导致其未申请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无法经营,构成根本违约,故上诉解除双方协议,退还转让款。

三:法院的意见和判决

三:法院的意见和判决

通过本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申请人王某等是否有义务协助秘书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关于争论的第一点。申请人王某等人反复强调,解除合同的原因是该部门等人未按时支付租金,被陈某将涉案房屋收回,而不是因无法申请营业执照而正常经营。法院认为,根据案件认定的事实,司某于2013年2月至3月与申请人签订转让协议,并于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5月28日支付租金他们于5月28日通过指定账户支付2013年5月29日至2013年8月28日的租金。可以看出,Si等人按时支付了租金,并没有故意拖延租金。2013年3月至6月,司某等人得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营业执照未申请成功,于6月停业。因为没有营业执照,他们在8月末再次未能支付房租。原因是申请人未能协助Si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导致Si等人无法继续经营,被迫停业,所以延误或不交房租。该部门与陈某无合同关系,租赁合同的对方为王某等人。因此,王某等人在申请再审时就租赁关系终止所造成的停业原因无法成立。关于争论的第二点。附带义务不需要在合同中得到当事人的明确同意。它们是由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合同义务,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承担,并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它虽然附属于合同义务群,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是整个合同义务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生效后,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主义务、次义务或从义务,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声称自己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是站不住脚的。作为西餐厅的经营者,其应当根据了解合法经营西餐厅所需要的证件,虽然其主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办理相关证件,但分割与房屋所有权人与陈某等人之间没有联系,也不知道,作为过户方,申请人应当为答辩申请人的需求提供便利。虽然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转让方必须长期为其保存或准备相关文件,但转让方应当为受让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更好地按照一般交易习惯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王等。声称它不应受附属义务和不持有营业执照是站不住脚的。鉴于司先生等人于2013年3月调至西餐厅后,于同年6月停止营业,实际营业时间较短,直至205年13日才能使用餐厅营业场所。考虑到当事人过错程度,西餐厅装修、装修、设施设备现已无法返还,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等人返还分割转让费70万元,且无不妥之处。王等。其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不予支持。

通过本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申请人王某等是否有义务协助秘书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关于争论的第一点。申请人王某等人反复强调,解除合同的原因是该部门等人未按时支付租金,被陈某将涉案房屋收回,而不是因无法申请营业执照而正常经营。根据案件认定的事实,司某于2013年2月至3月与申请人签订转让协议后,于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5月28日支付租金,并于2013年5月28日通过指定账户支付2013年5月29日至2013年8月28日的租金。可以看出,秘书等人按时支付租金,并没有故意拖欠租金。2013年3月至6月,司某等人得知涉案房屋已被法院查封,营业执照未申请成功,于6月停业。因为没有营业执照,他们在8月末再次未能支付房租。原因是申请人未能协助Si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导致Si等人无法继续经营,被迫停业,所以延误或不交房租。该部门与陈某无合同关系,租赁合同的对方为王某等人。因此,王某等人在申请再审时就租赁关系终止所造成的停业原因无法成立。关于争论的第二点。不需要附带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这是一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的合同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会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变化。它虽然附属于合同义务群,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是整个合同义务群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生效后,对双方都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主义务、次义务或从义务,都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声称自己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是站不住脚的。作为西餐厅的经营者,其应当根据了解合法经营西餐厅所需要的证件,虽然其主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办理相关证件,但分割与房屋所有权人与陈某等人之间没有联系,也不知道,作为过户方,申请人应当为答辩申请人的需求提供便利。虽然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转让方必须长期为其保存或准备相关文件,但转让方应当为受让方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更好地按照一般交易习惯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王某等人对其不应承担的附带义务和未持有营业执照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鉴于司先生等人于2013年3月调至西餐厅后,于同年6月停止营业,实际营业时间较短,直至205年13日才能使用餐厅营业场所。考虑到当事人过错程度,西餐厅装修、装修、设施设备现已无法返还,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等人返还分割转让费70万元,且无不妥之处。王等。其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不予支持。

老板:

老板:

1. 民法理论通常将合同义务按内容分为主义务、次义务和附随义务。一般认为,与债务类型相关的义务是不可缺少的,决定着债务的关系其实质内容是在合同约定的基础上发生的主要支付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支付义务是交付标的物和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2、“从付款义务”将保证主要付款义务,使债务关系得以履行的义务称为从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律、诚实信用原则,补充解释合同,如商业合同,卖方交付与买方处理所有权转移的文件。附随性义务:在债务关系发展过程中,以通知、说明、警告、保密、保护、协助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是附随性义务,以促进主要支付义务的实现,使债权人的支付利益最大化。(民法典第509条)【分类意义】三者区别的意义在于主债和次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来履行,而次债只能在债务人违反的情况下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5、“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法院未将王某向债权人或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区分开来(一二审认为王某向债权人等人所使用的西部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为附随义务),仅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而来,综上所述,王某等人未交付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的,视为违约,支持债权人解除合同、返还过户款的主张。再审法院一方面避免了合宜性与混乱的支付义务之间的区分困难,另一方面从目的解释上解决了问题(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成立是债务人违约造成的)。【类似案件】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如通知等),支持债权人依法解除合同,取得违约金的案件。更典型的案例可参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民四仲子2009年民事判决书第459号。

1. 民法理论一般根据内容将合同义务分为主支付义务、次支付义务和附随义务认为与债务类型相关的义务是不可缺少的,而决定债务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按照合同约定发生的首要支付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首要支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2、“从付款义务”将保证主要付款义务,使债务关系得以履行的义务称为从付款义务,根据合同、法律、诚实信用原则,补充解释合同,如商业合同,卖方交付与买方处理所有权转移的文件。附随性义务:在债务关系发展过程中,以通知、说明、警告、保密、保护、协助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是附随性义务,以促进主要支付义务的实现,使债权人的支付利益最大化。(民法典第509条)【分类意义】三者区别的意义在于主债和次债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来履行,而次债只能在债务人违反的情况下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5、“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法院未将王某向债权人或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区分开来(一二审认为王某向债权人等人所使用的西部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为附随义务),仅以“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主要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而来,综上所述,王某等人未交付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的,视为违约,支持债权人解除合同、返还过户款的主张。再审法院一方面避免了合宜性与混乱的支付义务之间的区分困难,另一方面从目的解释上解决了问题(债权人的合同目的不成立是债务人违约造成的)。【类似案件】债务人违反附随义务(如通知等),支持债权人依法解除合同,取得违约金的案件。更典型的案例可参考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民四仲子2009年民事判决书第459号。

作者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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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龙的太阳

成龙的太阳

现任职于北京盈科(合肥)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要求,承办了多起疑难杂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曾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的采访。

现任职于北京盈科(合肥)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要求,承办了多起疑难杂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曾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的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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