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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9 08: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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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辽宁省阜新市某小区有一套房子。该房屋的登记用途为住宅。张先生将房屋用于生产经营,并取得营业执照。2018年2月3日,该房屋所在区域被纳入棚改征集范围。
2019年11月25日,在无法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当地区政府依据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张先生的房屋、附属物、设备拆迁估价作出的房屋征用补偿决定,决定的内容如下:一、限征决定自空房之日起15日内生效。二是被征地房屋补偿款1164638元。张先生不服,委托京冠上任提起诉讼。
被告区政府表示,其赔偿决定是严格依法作出的,没有撤销的理由。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这次有法定的征收权。
二是被告并于2018年2月6日依据判决和赔偿方案出具,于2019年10月23日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法作出房屋估价报告,当日将报告送交原告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复议,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无效,提出合法有效的评估方案。
最后,被告对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程序是合法的。经过多次讨论,被告未能与原告达成赔偿协议。2019年12月12日,被告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原告,告知原告有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似乎赔偿决定确实是完美的,很难找到推翻它的理由。然而,这位经验丰富的王室领袖看到了合法外表背后的真正非法之处,并在法庭上指出:
一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评估价值的时间为《房屋征收评估决定》公告之日。本案中,区政府于2018年2月3日发布了征收通知,而评估报告显示评估时间由于日期是2019年8月16日,所以本案的评估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采用多数决定或随机选择的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案中,被告提供的选定评估机构工作会议显示,选定评估机构的人员为两名群众代表,且这两名人员为村委会工作人员,不是被征用人,明显不符合规定。此外,区政府于2018年2月3日做出征收决定,但评估机构选择的时间是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在组织选择评估机构时犯了错误,未确定征收范围和征收人。
第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21条规定,被征收者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交换。本案中,被告某区政府征收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将改造地块或附近地块的房屋提供给原告进行产权交换。在征收补偿决定中未规定这一条款是违法的。
第四,《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活动依法进行处理。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房屋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物进行排查、认定和处理。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超过批准期限的,应当给予补偿;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应当给予补偿。在本案中,被告某区政府声称未赔偿原告的施工是非法施工,但未能提供上述调查、判定和处理的证据,不足之处。
这一轮辩论下来对方都惊呆了,没想到本以为相当完整的赔偿决定竟然有这么多漏洞,而且有几个还是很晚才补足,马上服气的。最终,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撤销了被告某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当你收到一个征收补偿的决定时,不要被其表面的合法性所吓倒,感到无助,只能被动地接受,看似完整的表面背后,可能还有许多不易察觉的违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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