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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监局发布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青阳公处字(2017)123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州渤海新区勤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沧州渤海新区勤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地址(营业地点):天津市西青区杨柳清一街月华里5号21号;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广酒;物业服务;房屋建设;住宅服务;房屋租赁;保洁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证的,凭许可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并按国家规定的特许经营专项条例规定办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营行政处罚内容后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类型:公司设立后无正当理由,开业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停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如下:沧州渤海新区勤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庆分公司营业执照。2017年6月16日,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场监管清阳公处字[2017]123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沧州渤海新区勤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
地址或(营业地点):天津市西青区杨柳清一街月华里5号21号;
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广酒;
经营范围: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住房建设;住宅服务;住房租赁;清洁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证的,凭许可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按国家规定的特许经营专项规定办理);
注册号:120113826528954。
违法行为的种类
营业后,公司未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成立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停止营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规定如下:
撤销沧州渤海新区勤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营业执照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17年6月16日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场监管清阳公处字[2017]123
甲方:沧州渤海新区勤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
地址或(营业地点):天津市西青区杨柳清一街月华里5号21号;
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翟**;
经营范围:物业服务;房屋建设;住宅服务;房屋租赁;保洁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证的,凭许可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按国家规定的特许经营专项规定办理);
注册号:120113826528954。
市市场监督委员会发布了《2017年未清理企业长期工作计划》,该计划要求20度未提交20度、20度和年度报告,并将自201年第1年度进入、变更、变更和清算的企业,列为清理范围,并发布了具体清单,明确并要求纳入范围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联系不到登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沧州渤海新区勤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已被列入名单。2017年5月11日,执法人员查询天津市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系统(),发现当事人连续三年(20度、20度、20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2017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取得联系。2017年5月15日报局领导批准。
现查明当事人连续三年(20度、20度、20度)未依法提交公开年报,且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取得联系。
以下证据支持上述事实:
1. 党的党证复印件一份,共一页,证明党的主体资格和基本情况。
2001年5月11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息披露系统()查询截图1张,共1页,证明当事人连续3年(20度、20度、20度)未依法提交年度公示报告。
2000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了一份《现场记录》,共2页,以证明通过当事人的登记住所或营业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据该局介绍,当事人三年内(二十度、二十度、二十度)未依法向社会公开报送年度报告,并通过当事人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不能联系的行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开业六个月以上或开业后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
2017年6月1日,该局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编号:123(2017)天津市场监管公听武字向当事人通过公告,但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
最后,各方连续三年(二十度、二十度、二十度)未依法向社会公开报送年度报告,并通过当事人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不能联系的行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开业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成立后连续六个月以上停止营业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规定如下:
撤销沧州渤海新区勤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青分公司营业执照
申请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市市场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西青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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