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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形式决议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4 15:33:10

  • 点击数

    4937

内容摘要:变更公司形式是否只能由股东决定?(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形式的变更只能由股东会(大股东大会)决定。(二)根据《公司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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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形式是否只能由股东决定?

(一)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司形式的变更只能由股东会(大股东大会)决定。

(二)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对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均为股东会的法定职权,不得变更;公司章程只能在法定职权之外增加其他职权,不得删除法定职权。

(三)由于《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只能增加,不能删除,因此股东会不得将自己的职权委托给董事会等其他机构。

(四)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或者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对决议的通过门槛不得有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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