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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内跨地区公司变更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4 15: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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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98

内容摘要:《河南省跨城经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省内跨市(指省政府所属的市和郑州新区,下同)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征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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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跨城经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省内跨市(指省政府所属的市和郑州新区,下同)经营活动的企业所得税征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关于印发《跨区域企业所得税备案综合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公告(第57号公告[20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企业在河南省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跨市经营机构、场所(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省内跨市综合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现行所得税管理和缴纳办法不变。

第三条省内跨市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合并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由总行包括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

(2)分级管理是指总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负责当地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总行、分支机构分别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地方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前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合并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总行统一计算合并纳税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将总行和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扣除后退还少补。

第四条总行、二级分支机构应当当场预缴企业所得税。

(1)二级分支机构是指合并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由总行直接对其财务、业务和人员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二)二级分支机构及其子公司由二级分支机构现场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总行、分支机构的亏损,上年度未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的所得税全额弥补的,允许总行在剩余法定年度弥补。主管分支机构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分支机构尚未补足损失的事实出具证明,总行应当根据该证明统一计算和补足损失。

第二章预缴和清缴税款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按月或按季度预缴,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预缴期内,二级分支机构一般按实际利润额的一定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也可以按总公司的分税制办法或省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办法现场预缴企业所得税。

提前支付方式和当地提前支付比例一经确定,当年不得改变。

第七条地方按实际利润一定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是指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其实际当期利润的60,按照总公司适用的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总行将所有总行、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减去各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的差额汇总计算,并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预缴所得税。

如现场预付实际利润的60确实有困难的,总行可以说明原因,报省税务机关调整确认。

第八条总公司的分税制是指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将总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75分摊给各总公司、分公司,由分公司在当地预先缴纳分摊税。由总公司预先支付。

具体比例的分摊和管理要求均按《跨地区合并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公告第57(2012)号)。

第九条合并纳税企业总行、分支机构应当自每月或者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预缴税款。

第十条综合纳税企业总行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结清尾款。

企业总行汇总计算年度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扣除总行及其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计算应纳税额和退税额。企业某一纳税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的,由总公司在结算缴纳期内全额缴纳并上缴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额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企业办理退税,或者经企业同意,抵销下一年度应纳税额。

总公司因享受税收优惠需要退税的,退税金额以实际存入仓库的税款为限。退税金额不足的,应调整明年分公司在当地的预缴比例。

第十一条合并纳税企业清算时,总行除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年度备案材料外,还应报送分支机构的预缴申报表(加盖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分支机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营业收支)及分支机构结算支付中的税务调整明细;除提交企业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营业收支)外,还应提交加盖总公司印章的分支机构年度税务调整说明。采用总机构分税制的,还应当提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税制汇总表。

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的说明,可以按照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纳税调整的附表的项目进行说明。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纳税企业总行、分支机构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总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合并纳税企业的管理,将企业总行、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和合并纳税资料逐级报送省级税务机关审查确认。未确认的,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收税资料包括:通用、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场所设立分公司、总代理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或其他证明文件、公司章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等税务机关要求的资料。

二级分支机构发生变更时,总行应在变更当年报省级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对未经确认应依法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应当督促其现场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四条总代理机构已确认,应将总税务、分支机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层级、纳税人识别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次分支机构关于预缴方式和比例分别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应当将其总行、上级分支机构、下级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级别、地址、邮政编码、税务识别号和主管税务机关等信息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总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变更税务登记。

撤销分支机构的,总行应当自撤销分支机构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撤销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以总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为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视同当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不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合并纳税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行和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当同时向总行报告;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应当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统一上报。

(二)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分支机构申报的资产损失,总行应当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总行应当将属于分支机构的资产打包、转移发生的资产损失报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抵扣的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综合纳税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其总行应当向税务机关备案,并调整分支机构在当地的预缴比例。

总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建立会计核算、开展评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后续管理。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总、分支机构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不如实申报或者未按摊派现场预缴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分支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处罚结果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总行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综合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也可以会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

总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核算核定核定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将核定的所得税当场入库。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配合总行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进行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分支机构及其各级分支机构进行税务检查。

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行进行税务检查,对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核定的项目,可以独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允许补足的合并纳税企业上一年度的亏损;需要由总行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计算调整。

第二十一条2008年底以前设立的合并纳税企业,2009年以来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部门与总行企业所得税征收部门相同。2009年起新增合并纳税企业,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应与其总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不得由合并纳税企业核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合并纳税企业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在省内设有跨市分支机构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制公告》(公告编号:57(2012))。

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在同省辖区内跨县(市、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各地原则上按本办法执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遇有特殊情况应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对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在当地存入的分支机构不退还税款。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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