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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
原告
王x
王x
被告
被告
保定市徐水区Xx镇人民政府
保定市徐水区Xx镇人民政府
案例介绍
案例介绍
原告王某是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某村村民,2019年6月19日,原告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村西倾倒合同,双方约定:“为解决倾倒垃圾,无人管理,集体投资成本清理垃圾的问题,将倾倒的亩包交给个人,并负责管理。”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0日。二、5年合同费用共1000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亩承包面积分为东、西两部分。四、由于垃圾通过填埋地倾倒的杂石太多,无法培育的原因,经村委会同意允许从事养殖业务,以充分利用。乙方职责:管理好垃圾场,不乱扔垃圾,不焚烧垃圾。在合同期间,因国家征用、国家租赁的,合同终止。
原告王某是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某村村民,2019年6月19日,原告与当地村委会签订了村西倾倒合同,双方约定:“为解决倾倒垃圾,无人管理,集体投资成本清理垃圾的问题,将倾倒的亩包交给个人,并负责管理。”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29日至2024年6月20日。二、5年合同费用共1000元,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次性支付。亩承包面积分为东、西两部分。四、由于垃圾通过填埋地倾倒的杂石太多,无法培育的原因,经村委会同意允许从事养殖业务,以充分利用。乙方职责:管理好垃圾场,不乱扔垃圾,不焚烧垃圾。在合同期间,因国家征用、国家租赁的,合同终止。
随后,原告王某用建筑垃圾出资修建了15米深的垃圾坑,坑面覆盖淤泥。他们开始建造猪舍和羊舍殖民。2020年8月31日,王某经营的徐水区xx动物农场取得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地点:保定市徐水区XX村。
随后,原告王某用建筑垃圾出资修建了15米深的垃圾坑,坑面覆盖淤泥。开始修建养猪场和羊舍等养殖措施。2020年8月31日,王某经营的徐水区xx动物农场取得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营业地点:保定市徐水区XX村。
限期改正通知书第61号
限期改正通知书第61号
2021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的父子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没有。61 x告诉王,贵(单位)未经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修建采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责令贵(单位)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改正,并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重新种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2021年7月26日,被告向原告的父子发出了限期改正通知书,没有。61 x告诉王,贵(单位)未经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修建采钢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责令贵(单位)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改正,并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耕种条件并重新种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
原告王x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地块是全村人倾倒垃圾的大垃圾坑,甚至两个村委会都认为填埋的杂石太多不符合种植条件,恢复种植和再植无异于天壤地别,镇政府要求原告收回耕地是一种强令。之后,王x委托北京万典办事处的王玲、梁瑞作为案件代理人。万店对案件卷宗材料进行分析后发现,被告镇政府在《限期改正通知书》中称王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但原告违反的是《城乡规划法》的哪一条,至今未查明,无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原告王x收到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地块是全村人倾倒垃圾的大垃圾坑,甚至两个村委会都认为填埋的杂石太多不符合种植条件,恢复种植和再植无异于天壤地别,镇政府要求原告收回耕地是一种强令。经过万典律所王玲、王x委托北京梁瑞两起代表案件,万典分析发现,案件立案后,被告向乡镇政府在通知中说明限期改正王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条例》,但未发现原告违反《城乡规划法》中“无法律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
提交证据,立案
提交证据,立案
随后,王某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随后,王某向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西村垃圾场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使用土地的,应当向被告颁发并取得养殖场营业执照,并取得村委会和被告对养殖场的同意和支持。
1.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西村垃圾场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使用土地的,应当向被告颁发并取得养殖场营业执照,并取得村委会和被告对养殖场的同意和支持。
2. 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的改正通知书、原告承包的垃圾场深坑被掩埋的照片、被告人工作人员指挥用吊钩机强行拆除农场的录像、被告人拆除过程和拆除后的废墟照片、XX镇被掩埋干部的广告牌。
2. 被告限期改正通知书、原告承包的垃圾场深坑被掩埋的照片、被告工作人员指挥勾机强行拆除农场的视频、被告拆除过程中及拆除后的废墟照片一、xx镇下沉干部公告栏。
3.六张卫星照片证明,承包的土地已经成为全村的一个大垃圾场。
3.六张卫星照片证明,承包的土地已经成为全村的一个大垃圾场。
4. 村民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地块自2012年起为全村的大型垃圾场,由原告承包使用和管理。
4. 村民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地块自2012年起为全村的大型垃圾场,由原告承包使用和管理。
法院裁定撤销该通知
法院裁定撤销该通知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裁定: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裁定:
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通知被告限期改正,告知原告未经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修建彩岗房的行为,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的有关规定使该行政行为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也未规定行政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该行政行为应被视为无法律依据。
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通知被告限期改正,告知原告未经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修建彩岗房的行为,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被告的有关规定使该行政行为未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具体法律规定,在诉讼中也未规定行政行为的具体法律依据,该行政行为应被视为无法律依据。
同时,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占用土地行为违反了乡、村规划。虽然被告人申请移送案件第一号案卷材料。Xx在提供证据期间,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应认为被告作出通知的主要证据不足。
同时,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占用行为违反了乡、村规划。虽然被告申请移送案件档案编号。Xx在提供证据期间,案卷中无证据证据方面,视为被告通知的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xx镇在规定的期限内撤销改正通知书。(2021)人民政府制定的第061条。
被告保定市徐水区xx镇在规定的期限内撤销改正通知书。(2021)人民政府制定的第061条。
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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