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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借公司款项注销要缴税吗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29 18:07:03

  • 点击数

    4197

内容摘要:企业清算,除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外,税收清算也是一个重要环节,不能任性。再说说清税处理的重点。(一)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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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除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外,税收清算也是一个重要环节,不能任性。再说说清税处理的重点。

(一)非重组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2、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

3、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4.人民法院依法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例如:经营多年的A公司受市场环境影响,股东大会决定A公司停止经营并办理注销。此时,必须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二)重组清算

1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合伙等非法人组织,或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时,视为企业清算分配,股东再投资设立新企业。

2、在没有特别税收处理的情况下,被分立企业不再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如,如果A公司从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A公司将受到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又如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时,应向B公司股东支付1000万元,A公司以其40的股权(价值800万元)加现金200万元支付。由于B公司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少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仅为80),不适用特殊税收处理,因此B公司及其股东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

2、不需要办理所得税清算的情况

1.搬迁地址的企业(跨境搬迁除外)只需办理税务登记和注销;

2.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由外资变更为内资;

3 企业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合并企业和分立企业无需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

例如:AA公司从北京迁入天津,只需办理税务登记和注销,无需办理所得税结算。又如BB公司分拆部分资产成立CC公司,BB公司全体股东按原持股比例获得分立CC公司的股权。 BB公司股东在企业分立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占交易支付总额的100),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且BB公司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三、清算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税额。

如果企业在年中终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还必须记得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 企业的所有资产均以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量。

在计算资产处置损益时,企业所有资产均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算。

具体如下: 1、房屋、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公允市场价值确认。

2、存货(已售出时按售价,未售出时按可变现价值):存货的可变现价值按以下顺序确定:

<1>根据清算起始日,确定企业最近一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2>根据近期其他企业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零部件的应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投资资产:清算期间,应按照有关规定清理收回企业的各项投资资产,以及相应的可变现价值。

(三)企业清算所得,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期为非正常生产经营期,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无优惠税率)。但是,企业在清算过程中取得符合税收规定的免税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

(四个) 清算所得税期间视为一个纳税年度,其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前连续 5 年(纳税年度)的亏损。

例如:ABC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31 日终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并于 11 月 20 日完成清算,则 7 月 31 日至 11 月 20 日的清算期将作为独立计算的清算收入及其应纳税额纳税年度。同时,必须在9月30日前办理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ABC公司清算开始日(7月31日)资产负债表资产情况如下:

货币资金: 185万元 应收账款 50万元 其他应收款 25万元 存货 12万元 固定资产 净资产 5万元 无形资产 55万元 长期待摊费用 18万元

负债如下:

短期借款 25,000 元 应付账款 130,000 元 预付账款 20,000 元 应付账款 350,000 元

农行公司加上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纳税年度累计可弥补亏损47万元。

ABC公司清算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

1、资产可收回金额565万元,其中:

货币资金:185万元;

应收账款:47万元(部分货款无法收回);

其他应收款:23万元(部分押金无法收回);

库存:11万元(售价);

固定资产:4万元(销售价值)。

无形资产295万元(土地出让增值)

2、资产计税基数为350万元(设计计税基数与账面价值大致相同)。

资产处置损益=5650000 -3500000=2150000(元)

3,偿还债务金额为 万元,其中:

短期贷款25000元

应付账款: 万元(部分无法支付);

其他应付款: 万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预收账款:13000元(部分金额无法支付);

应付职工工资:6100元; (清算时发现该员工的工资要返还)

应纳税额:28000元;(清算中发现往年欠缴税款少计)

债务税基55万元

偿债损益=550000-498100=51900(元)

4、总清算费用为100000元:

清算人工资: 万元

清算审计费:8, 元

其他清算费用:RMB 17,

清算总费用=清算人工资+清算审计费用+其他清算费用=75000+8000+17000=100000(元)

5、清算税及附加70000元

清算收益=(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偿还债务损益-弥补上年亏损=(56513826528954)-100000-70000+51900 -470000=1561900(元)

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税率(25)=1561900X25=390475(元)

四。清算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相当于被清算企业按照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部分,确认为股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计征;剩余财产扣除股息收入后的余额,以及超过投资金额的部分,按照“财产转让收入”项目计算征收。

5.企业清算中涉及的其他税项的处理

(一)增值税: 1、原存货或固定资产的处置:销售和处置按正常税收处理;分配给股东被视为销售。 2、存货底税:不退税。 3、重组清算:不属于增值税范围,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处置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附着物以及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暂不收费。

(3) 印花税:按要求缴纳。

(4)契税:按规定缴纳,可免征。

(五)个人所得税(职工):一次性补偿、生活补助等,按规定征税;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征个税。

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补助费用)为当地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3倍年。金额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部分,按照《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2.个人在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由个人计算征收获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人。扣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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