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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餐饮营业执照如何办理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19 08:47:17

  • 点击数

    2860

内容摘要:一、办理条件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申请2.处理材料一份并盖章。原件供检查并盖章。企业法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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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提出申请

2. 处理材料

一份并盖章。

原件供检查并盖章。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原件供检查,盖章。

原件供检查,盖章。

10人以上,可直接提供《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统计表》。

盖章(个体工商户不需要)。

原件备查,无需擅自提交。

如果您有印章并使用自动售货设备出售食品,您也必须提供。

无委托无需提交。

如果您有印章并使用自动售货设备出售食品,您也必须提供。

如果您有印章并使用自动售货设备出售食品,您也必须提供。

印章,由网络食品销售者提供,并在其接入网络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站、IP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经营者联系方式的公示方式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原发牌机关。

盖章,由销售散装熟食产品和散装酒的经营者提供。

经营者申请销售加盖印章的散装熟食制品、散装酒的,应当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车间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章,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管理单位报送下属食品经营店铺的单位名单、地址、联系方式等备案。

三、申请流程

网上申请流程

1. 应用。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潮州市潮安分局( )申请,上传电子材料,通过EMS邮政快递将纸质材料邮寄至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潮安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邮政地址及联系电话为: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联泉街道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3826528954 , 13826528954。error如果不被接受,将发出“拒绝通知”。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补正的,当场补正后予以受理;不能当场更正的,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更正的材料,并退回申请材料。

3.审查合作。审查合作。受理后,审核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需要现场审核的进行现场审核,需要在现场审核中整改的不计入20个工作日内。批准决定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符合批准条件的,发给《食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请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并在被退回。

4. 接收结果。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取证窗口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窗口处理该事项的流程如图1“发行窗口登记流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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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地点

潮州市潮安区潮安大道联泉街道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机构

潮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七。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基础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3年)

全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印发食品药品的工作

监督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关于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地方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由省人民政府印发批准,特此发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 年 8 月 27 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证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商业执照。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食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销售、储存等场所,保持环境清洁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其他污染源;操作设备或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卫生间、照明、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废水处理、垃圾和废物储存;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四)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料和成品的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质;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食品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原许可证。公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周边仓库地址发生变更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最初颁发证书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款、本法第 1 项至第 4 项。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如果符合要求,将授予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被吊销或者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30日内向出具原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几天内办理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三)与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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