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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能注册营业执照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8 08:59:48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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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近日,居住在高新区三江尊园的老板娘向记者反映,村里的地下停车场应该开一家洗车店,这样做合法吗?大多数居民反对11月16日,记者在三江尊园区东门看到了反映问题的大妈,并在她的带领下进入了该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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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居住在高新区三江尊园的老板娘向记者反映,村里的地下停车场应该开一家洗车店,这样做合法吗?

大多数居民反对

11月16日,记者在三江尊园区东门看到了反映问题的大妈,并在她的带领下进入了该区地下停车场。在I区2号楼3单元通往电梯间的走廊上,有一个红蓝相间的编织材料包围的区域。你可以看到水泥和其他建筑需要的材料被放在地面上。原来的塑料地面被挖出了若干沟槽,外壳的边缘与电梯之间的闸门齐平。

“洗车的污水能及时排放吗?”会不会影响到建筑主体?马某认为,小区地下停车场已经比较暗了,洗车不仅会使地下停车场打滑,形成安全隐患,用水还会加剧蚊子滋生。

业主赵先生表示,此前有人在小区业主群中颁发了洗车营业执照,该企业注册以上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西图开发区沼泽东路15号三江尊园地下车库I01、I02。

但这个注册地址不是正在建设的区域。马夫人和赵先生都认为:应该得到开发业务的默许。“因为这件事,有业主去物业问,得到的回答是,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以对方有权决定如何使用。”对于洗车房的建设,赵先生说:“业主群体中绝大多数业主已经明确表示反对,其余业主保持中立。”

根据从小区业主处获得的三江尊园二期地下停车场交通设施规划,记者了解到,该地下停车场共有车位734个,其中I区车位69个,其中副母车位6个,双车位2个,其中I01、I02为双车位。不仅如此,从平面图上可以看出,洗车铺的排水槽实际上是连接3单元电梯间和地下停车场的走廊。洗车车间封闭的两扇门分别为密闭通道和设置气室。小区业主提到,地下停车场属于人防工程。

为了解三江尊苑村洗车店地下停车场建设申请流程,11月20日,记者见到三江尊苑村澳门物业经理。他说,由于许多业主的投诉,该物业现在已经要求洗车公司暂停施工。“这两个车位早就被出售了,它们的产权属于开发商,洗车店的合同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已经取得了合法的营业执照,只有证明在地下停车场修建洗车店是违法的、不合规的,该物业才能禁止其经营。”

与此同时,方经理拿出了一名洗车经营者向物业提供的“合理性小区地下停车场开设洗车场”。解释中提到,如果在地下社区负二层设置洗车店,该区域将对原有地面和墙体进行二次防水防护。洗车店产生的污水经过处理后放入负二层的专用污水井,不会污染小区土壤和环境。洗车经营者取得营业执照也符合法律规定。洗车店所占用的区域在结构上不会改变,也不会影响该区域原有用途的性质。在本说明书的两个附件中,对洗车所占用区域的合法权益进行了说明。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的地下车位并不是小区所有业主共享的。附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强制建设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包括在业主共有建筑面积内,因此小区内地下停车位的产权不属于业主独占,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人使用和管理,收益归投资人所有。

这是否合法?

那么,这个区域属于人防工程吗?包头市人防办宣传科科长表示,针对三江遵园小区地下停车场存在的问题,人防办已派工作人员下来核实。“洗车店的具体施工位置是地下室的出入口,在人防区外。不属于人防工程的范围,也没有破坏人防主体工程,人防办无权处罚。至于污水井它是专门用来排地下室的水和雨水。”

据负责人介绍,人防工程、人防地下室是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工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严格的监督、严格的施工,对人防地下室有明确的战术技术要求,涉及的严格规范都有分类,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地下室都可以称为人防地下室。

既然不属于人防办管辖,业主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此,记者咨询了内蒙古鹿城办事处的谢留亚。通过现场图片和记者的详细介绍,谢先生表示,业主首先要确认洗车房的建设是否已获得规划批文。“一般来说,规划是不允许改变的。如果你想要改变,你需要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而不是开发人员想做什么就做什么。您可以在没有事先计划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构建。这就是计划的作用。针对洗车店占用非营业执照的问题,开发商在违反规划的情况下沉溺于改变用途的行为,是有责任的,应该予以纠正。此外,从图片来看,这不仅违反了规划,而且还存在安全隐患,因为业主无法快速进入停车场。”

随后,记者查阅了《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根据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市、县、县城乡规划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文件明确包括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备案文件和建设项目详细建设规划。

第六十七条已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用途,不得擅自调整。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认为可以依法调整的,应当听取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决定是否同意调整。同意调整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手续计划调整程序。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移动,不得停止使用消防设施和设备,不得埋设、占用、堵塞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空间,不得占用、堵塞、关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包头晚报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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