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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7 08: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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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

2019年10月15日,朱某进入江苏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淮安大学城现场从事外卖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的轮班安排分为早班、中班、晚班、夜班,朱某要求每天工作9小时。

要求朱某将自己的工作视频发送给公司管理层。他通常每个月休息两三天。如果他不上班,必须向管理部门请假。这家公司委托另一家公司支付每月的工资。2019年12月16日下午,朱某在送餐途中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于2020年1月7日出院。

▼朱某某认为因工作原因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公司与朱某签订了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一份《项目分包协议》,公司为朱某某个人工商注册,代理朱某某均为独立承包人和经销业务,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随后朱某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

用人单位将职工登记为工商个体经营者,然后给职工安排工作,这样双方是否不属于劳动关系?

★法院的意见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是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劳动关系,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不支持公司的上诉,确认双方都存在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把案子了结了

中国判决文书网,案号(2021)苏08闽中854

实践分析★

第一,用人单位将职工个体登记,所以可以规定避免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使用各种方法来处理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单位,事实上,这样做的形式,从事劳动并不是单位的员工,但从调查和分析的本质,不难看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例如,朱谅解备忘录中去了大学城的公司提供食品10月15日,2019年。根据公司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以指定的方式和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的管理和监督,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此合肥刘志涵提醒用人单位,不要回避劳动关系,但劳动关系的事实是存在的,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还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损失会更大。

二、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通常如何认定呢?

根据现行劳动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书面合同,因实际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然后从人格、组织、经济三个方面来决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从属属性。我们将以上述案例为例进行说明,首先,朱某于2019年10月在大学城现场到管理公司从事送餐工作,并根据公司站长的安排或管理APP自动发送单件送餐,朱某受公司管理,具有人格上的从属关系;

其次,朱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是由公司管理人员安排的,并将工作时的视频发送给管理人员,休息或因某种原因不能上班需要申请,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管理的关系,即在组织中具有下属属性;

再次,公司根据朱某工作的成果委托第三方向其按月发放奖励,而公司为朱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经济上有理由遵循属性。因此,通过这一分析,雇主和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实际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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