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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人证明文件对工商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4 15:33:26

  • 点击数

    2685

内容摘要:工商变更有限公司法人所需材料工商变更有限公司法人所需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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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有限公司法人所需材料

工商变更有限公司法人所需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企业法人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法人代表签字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1. 法人代表签字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 委托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委托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签字并加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

3.股东会决议(签字盖章)

4. 公司章程修改(签字、盖章)

4. 公司章程修改(签字、盖章)

5. 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解聘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5. 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解聘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6. 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6. 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文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

7.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7.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办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变更或者拒绝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的。对此,《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条件:

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在办理过程中,法定代表人不同意变更或者拒绝签署变更登记申请表的。对此,《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也作了相应规定,可分为两种情况: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为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股比例最大的董事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定,法定代表人或者未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议签署。

1.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更换,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举行,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为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股比例最大的董事召集和主持的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定,法定代表人或者未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可以由拟设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变更决议签署。

2. 公司以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该企业的投资者决定。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变更决定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公司以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该企业的投资者决定。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可以根据变更决定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

3.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向股东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会议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等。

3.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决议(决定)、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任免文件。

1)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字(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办法,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字(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办法,股东为自然人的,由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署。

(二)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署。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需要批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需要批准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 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涉及公司董事变更的,应同时按照《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材料规范》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同一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5. 法定代表人名称变更涉及公司董事变更的,应同时按照《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材料规范》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同一材料无需重复提交。

6. 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6. 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注:以法律为准

注:以法律为准

[1]《公司法》第十三条

[1]《公司法》第十三条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3]公司注册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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