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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8-16 10:12:23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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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哪些企业名称不予核准(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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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被吊销执照不足三年的;企业因前两项以外的原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满一年。

(二)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与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不反映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和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名称相同;与被撤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相同不满3年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名字可以冠以“福建”或“福建省”字样

(一)公司名称以“福建”或“福建省”为前缀

条件:

①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资本金,下同)已设立或拟设立法人企业;

②出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③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会计分公司出资1000万元(含)以上;

④在福州(平潭)综合试验区注册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允许名称前加省名。

(二)企业集团名称为“福建”或“福建省”

条件:

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总注册资本2000万元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母公司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参股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以企业集团的名称或简称命名。

福建省政策:支持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区)资企业名称,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注册资本可达3000万元。

●公司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公司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示例:福建好顺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1.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示例:福建/省+好顺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示例:好顺佳信息咨询(福建/省)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福建/省好顺佳有限公司

4、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示例:好顺佳有限公司

2、公司名称前应冠以公司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含州)或县(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的内容和字符

一、不得包括下列内容和文字:

1. 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 欺骗或误解;

3、外国(地区)名称、组织名称;

4. 政党名称姓名、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军队人数;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除外)、数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企业名称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如果名称中使用“”字样,“”不能作为字号或业务特征,只能作为业务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行业用语习惯,如贸易、货运代理等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无需使用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国有企业;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商号知名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或“”

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等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中国”、“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作为行业限定词的企业;

(二)使用外(区)资企业商号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话中间使用了“(中国)”一词。

内容主要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总局受理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命名为“中国”、“中华”、“民族”、“国家”、“”等;

(二)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家”等字样;

(3) 不包括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部门验收范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一)具有同级行政区划的企业;

(二)企业包含同级行政区划,使用控股公司名称字号。

主要内容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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