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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8-16 0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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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启动一个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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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启动一个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个人经营的,应当以其个人财产承担;由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如果无法区分,则应由其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由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如果家庭由部分农户成员经营,则由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一、个体工商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商号为当事人,但同时注明该商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注册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从本质上讲,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和商业活动资格??合法化的体现,是对自然人商业资格的确认。是否撤销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同时,个体工商户的商号是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现形式,商号的存在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2021)知民终第146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从事工商经营的自然人应当依法登记。作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有自己的商号。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果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可见,个体工商户本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和商业活动资格??合法化的体现,是确认自然人的商业资格。实体户和产业户是否取消,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以登记在册的经营者为营业执照为当事人,企业主有商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商号为当事人,但同时注明商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可见,字号是当事人主体名称的表达,有无字号不影响责任主体的确定。本案中,夏琪起诉时,其提交的赤壁雷子百货工商登记资料中经营者信息具体明确,应认定为明确的被告。夏琪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在查明赤壁雷子百货个体工商户已注销、商号不复存在、经营者信息可以查清的情况下,仍列明已登记的商号。作为当事人,这是列表诉讼的主题。一审法院驳回了夏琪的诉讼,理由是误将诉讼标的列明后,该标的不具备诉讼资格,属于适用法律。 ”

2、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谁负责清偿?

1、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经营且其家庭成员不参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与家庭无关。

个体工商户虽有“户”之称,但其法人资格往往与投资人高度重叠。因此,商业交易活动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应由投资者承担。另外,从所有制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经营时,其经营所产生的财产增加的收入由个人享有。因此,生产经营产生的一系列债务也应由个人承担。

2.个体工商户由家庭经营的,所欠债务由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典》规定确定个体工商户由家庭经营的,由家庭财产承担。这只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为家庭经营,责任仅限于家庭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关系存在期间。创建,共同获得的财产。但是,不能理解为所有家庭成员都应该承担责任,家庭财产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家庭成员的共同偿还,因为家庭成员获得的财产不一定是家庭财产。

在认定家族企业时,要注意家族成员在个体工商户中的作用和地位。即使参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包括收货、发货、付款、承诺付款等。个体工商户的义务行为也不一定认定为共同经营者。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即使经营者家属在经营店铺时有实质性经营行为,仍应视为个体工商户的义务行为。由于它们没有外部代表性质,因此不应被确定为共同责任主体。

3、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时,个体工商户应如何承担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注册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工商登记对外经营活动的宣传效果,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负责。注册经营者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与实际经营者按照物权义务在内部进行清偿,但不得用于对抗第三人。实践中,注册经营者往往根据注册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之间的内部协议来为自己辩护,但两者之间的内部协议并不能对抗第三方,因此借用身份信息办理个人业务。工商户为他人。许可证可能面临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的风险。此外,中国法律禁止出借身份信息,出借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即债权人认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人及实际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发生的不一致的、自愿的业务。此时,债务与注册经营者无关。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申第2390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 不一致的,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条仅解决个体工商户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列示的问题,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结合证据来确定案件。只有经过审判才能确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果是个人经营的,应当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石材厂为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真实和商业家庭。它没有独立的财产。它的属性与操作者的属性高度混合。另外,田大庆和林建涛知道张铁牛是田采石厂的实际经营者,张铁牛作为实际经营者,应对田大庆与林建涛之间的买卖合同承担民事责任。”

4、无法区分个体工商户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外债。

虽然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个体工商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实际由家庭经营的情况,但如果将家庭成员列为共同被告,则需要承担更高程度的举证责任。作为实际经营者,举证责任包括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对内,家庭成员应参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家庭成员应代表个体工商户签订合同并签订合同,家庭成员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报表或还款协议,家庭成员从个人银行账户付款等。只有通过内外两级的证明,才能充分证明是实际操作者,然后才有可能识别作为共同责任的主体。

当然,作为个体工商户与债权人相比,如果上述证据的获取难度更大,一些法院在分配举证责任时也会将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个体工商户。 09民中288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户还是家族企业,区分的责任在于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不能区分的,应当推定成为家族企业。”

家族企业 虽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中只有一个是经营者,但另一方与登记的经营者是共同的家庭成员,他实际参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财产出资和营业收入用于个人消费,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知民终第219号民事裁定书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人的债务工商户、个人 家庭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徐爱梅、陈德超为注册经营者(家庭成钢家庭农场的成员??)。虽然陈刚没有新注册成成钢家庭农场经营者(家庭成员),但陈刚、徐爱梅和陈德超是普通家庭成员,他们实际上参与了家庭农场的经营。此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成钢家庭农场是徐爱梅以个人财产出资,营业收入用于个人消费。里亚尔将陈刚和陈德超列为共同被告。 n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人民法院知民终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家庭为家庭所有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业主以成钢家庭农场的名义经营。徐爱梅和陈德超是城港家庭农场的注册经营者(家庭成员)。虽然陈刚还没有新注册成城港家庭农场经营者(家庭成员),但陈刚和徐爱梅,陈德超是普通家庭成员,他实际上参与了家庭农场的经营。此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承钢家庭农场是徐爱梅以个人财产出资,营业收入用于个人消费。原审将陈刚、陈德超列为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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