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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权变更经办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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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27 1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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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股权是股东在公司享有相关权利的凭证。股权可以以一定的形式转让和变更。在股权变动过程中,股东所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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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是股东在公司享有相关权利的凭证。股权可以以一定的形式转让和变更。在股权变动过程中,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也随着股权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在公司法中,股权变更是指如果有相关规定,在法律上,股权变更是在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自愿转让其股权,法律在转让过程中也有规定。

一、新公司法关于股权变动

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同意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法中股权变动的解释

股权具有产权性质,具有价值,可以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为合作的性质,公司的形成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一方面,法律必须确认和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还要维护股东之间的互信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文的目的是保持这种利益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给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时。此处约定的其他股东的多数是基于股东人数,而不是股东所代表的投票权数。这是因为股权转让问题是股东之间基于股东处置其产权的合同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作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每个股东的意愿,而不是大股东的意愿。这是“股东多数”而不是“资本多数”。这样既可以避免因中小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大股东的意愿,又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股权转让的障碍,保证股东财产处分权的实现。为保护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利,避免其他股东不正当或被动阻挠,本条进一步规定,股东逾期未对股权转让通知作出回应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以购买方式提出转让,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即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这是此修订版中添加的内容。股权转让需要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其他股东形成同意对外转让的协议,该协议的程序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股东出售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表达意愿,其他股东也应当书面回复表达意愿。之所以需要书面形式:一是便于判断股东是否达成协议,具有举证效力;其次,当股东身份因股权转让而发生变化时,也会引发一系列后续的法律程序(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登记事项、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这些手续需要以书面材料为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其他股东的回复期限,即其他股东自收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回复。规定最长30天的响应期,既考虑了其他股东审慎权衡和决策的需要,也考虑了转让方及时转让的能力。让股权需求。

本条确认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同意转让,有优先购买权。与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相比,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者视为同意转让”,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是义务而是权利。但该权利受“同等条件下”的限制。所谓“条件”是指股权转让方要求的对价,主要是股权转让的价格,还包括其他附加条件。只有公司其他股东买卖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规定条件,股权可以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实践中,多个股东往往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对此,本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如果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本处所称“转让时的各自出资比例”,可以理解为在股权转让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认缴的出资份额。

该条规定了股东转让股权的一般原则,同时公司章程还赋予公司可以单独规定的权利,以体现股东的自主权。股东有义务告知受让方出资不足,受让方应向公司承诺承担成为公司股东后继续缴纳出资的义务。

综上所述,《公司法》关于股权变动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股权变动后公司的发展不会受到较大影响,也是法律经济调整的一个方面。只有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股权变更,才能有效防止股权变更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股权重组的一种方式也是股东在保护自身权益的情况下依法进行转让。

股权变更管理人的处理法律

股权变更法律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变更实收资本,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遵守公司的规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和方式缴纳。公司应当自缴足出资或者股本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将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拟转让的股权,不同意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告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并据此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及其出资额。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购买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投票。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 公司合并或分立, 转让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得以存续。

股权变更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告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了解,请随时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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