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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
2022-07-09 16: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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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变更、备案、批准、注销
制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组织服务厅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办公楼308室
中国社会组织网:
咨询13826528954
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程序以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求为准
凡办理下列登记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先办理网上登记手续,核对无误后提交纸质材料。
在线指令:
中国社交网络()首页,点击右上角的“在线办公”一栏,将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项登记栏放入某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线营业厅页面,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填写表格”页面,按要求填写一份表格,完成后再点击“提交”按钮,完成即可在线。
一次未填写的,可先点击“保存”,继续填写时重新登录,点击“修改”,填写完成后点击“提交”。
网上提交后,由登记机关进行正式审查。一般情况下,10个工作日后,您可以通过原路径登录在线办公平台查询回复。考核合格的,应直接在网上打印相关表格,按要求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经主管单位批准后,将纸质材料报送登记大厅并加盖印章。
网上申请通过后,纸质材料提交前发现错误的,可联系登记机关修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如下,一式一份
1. 更改名称
(一)申请书(载明申请变更名称的理由、必要性,变更名称前后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增加私营非企业单位)营业单位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加盖国徽)
(三)《私营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第03号)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第451号)。: 05、填写的修改说明应与新、旧章程的所有修改说明相比较,附件页必须加盖公章)
(五)新章程及其电子版(在章程签章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 法定代表人变更
(一)《私营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03)(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私营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 04)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件
(4)离职前法定代表人的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日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前三个月提交论文材料(为了澄清工作和财务状况的前任法定代表人在他的任期内,在填写的财务审计报告前法定代表人任期的在线只需要提取清楚的审计结论,注明出具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审计结论有问题的,私营非企业单位应当将问题原因和整改措施书面报告,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
3.更换业务主管
(一)《私营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03)
(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的文件(加盖国徽)
(3)新增业务主管同意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的证明(加盖国徽)
(四)《私营非企业单位章程批准表》(批文号:: 05、填写修改说明时,所有修改内容应与新、旧章程说明进行对比,并在附件页加盖公章)
(五)新章程及其电子版(在章程签章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 住宿更多的
(一)《私营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03)
(2)新房证明(提供住宅的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如果是租赁的,还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私人非企业单位购买住宅的,还需要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和房地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5. 启动资金变更
(一)《私营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03)
(二)创业资金证明(捐赠需提交捐赠协议;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交说明)
经初步核准后,应当办理验资手续。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
1. 密封模式
注:与篆刻同时记录
2. 组织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书
4. 银行开户证明
注:上述第2项、第3项、第4项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复印件
5. 负责人变更记录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执行机关的负责人。
网上申请通过后,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更申请表》(编号:: 08年)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 09)及他/她的身分证明文件影印本反面均须正常大小),每人一份
描述:
民办非企业单位更换负责人的,应当对更换的负责人进行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届时,应当将其换届负责人全部备案
续聘负责人应在简历末尾注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的时间、任期和职务,每任期一栏
3.批复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1. 审批程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修改,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初步审查(网上提交董事会会议时间和董事会会议情况均可查阅)按照计划填写报告,会议正式召开后联系登记机关修改;如公司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异较大,登记机关可联系申请将公司章程作为附件上传或直接提交公司章程电子版);
(二)初审后,由董事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批后15日内,网上填写申请,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报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章程批准。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章程作为开展活动的依据。
2.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批准其章程,网上申请批准后,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1份)
(一)《私营非企业单位章程批准表》(编号:: 05、填写修改说明时,所有修改内容应与新、旧章程说明进行对比,并在附件页加盖公章)
(二)新章程(章程的会章须加盖业务主管单位的印章)
四、取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 取消注册程序
(一)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通过撤销决议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表决终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二)组建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统称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算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和通知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办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算清算过程中所欠和发生的税款;清偿债权债务办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处理;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交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类会计账簿。所有财务数据必须由注册会计师签署。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清算后,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
(四)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五)私营非企业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将登记证书、印章及有关财务凭证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并将银行账户注销材料、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2. 网上申请通过后,取消报名,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一)申请注销登记__________(向民政部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理由、清算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声明同意注销登记,并对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处理表示认可,并加盖国徽);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撤销申请表》(编号:: 02)按要求加盖公章或签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的审计报告;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报告(清算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并提交报纸原件);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内部程序的有关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银行账户注销等有关事项后,经审批,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交回登记管理机关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专用章、机关印章)及相关财务凭证、批准注销登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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