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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股权变更申请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6 08:34:52

  • 点击数

    4765

内容摘要:撤回股权变更申请的说明包含以下内容:登记号码、股权公司名称、登记号码、股东姓名(名称)、证书号码变更后,股东的姓名和许可证号、股权金额,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申请变更登记,从提交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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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股权变更申请的说明包含以下内容:登记号码、股权公司名称、登记号码、股东姓名(名称)、证书号码变更后,股东的姓名和许可证号、股权金额,申请人声明申请人申请变更登记,从提交的材料实质违反法律规定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应由申请人负责。由于重大误解、订立时的公平原则,或者由于欺诈、胁迫、不正当影响而订立的合同,股东可以申请变更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所持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因重大误解而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以欺骗手段致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思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被欺骗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当事人违反真实意思表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被欺骗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胁迫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被胁迫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窘迫或者缺乏判决的情况,致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明显不公平的,受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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