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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30平米以下营业执照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5 13:42:08

  • 点击数

    5924

内容摘要:可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要求场地的产权是商业性的,没有产权证书,村(居)委、管委会可以证明场地可以用于经营,但对场地面积没有要求。按照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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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要求场地的产权是商业性的,没有产权证书,村(居)委、管委会可以证明场地可以用于经营,但对场地面积没有要求。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的一般原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场所要求是:“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储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污染的地区,离污水坑、污水池、暴露于垃圾场(站)、干燥污染25米以上。”“没有面积要求。

附加信息:

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通则(试行)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食品经营场所、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污染敏感区,距离化粪池、污水池、外露垃圾场(站)、干厕等污染源不得超过25米。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照明、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设施。

第十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取得产品合格证书,并采用安全、无毒、无味、可吸收、耐腐蚀、经得起反复清洗消毒、易于清洗和维护的材料制成。

第十一条食品经营者在实体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经营食品业务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能够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者网上商店的设施和设备,接受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二条任何经营食品业务的实体店经营者不得拥有互联网和经营食品品种、数量适宜的食品经营场所、仓储区域等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申请人登陆地点、网页或网上商店等功能的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存储储存场所、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本章的一般要求。

没有实体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生产销售项目和大宗熟食销售。

引用:

百度百科全书-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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