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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位公司注销电话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4 10:54:06

  • 点击数

    4552

内容摘要:股东明知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仍执意登记注销公司,工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追加股东成为强制执行对象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房山法院决定对加股东蒋某进行执行审查,承担撤销公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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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明知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仍执意登记注销公司,工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追加股东成为强制执行对象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房山法院决定对加股东蒋某进行执行审查,承担撤销公司连带赔偿责任,职工李某的合法权益也被依法实现。

案例介绍

2019年11月,李某进入北京一家科技公司,但尚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李某离职后,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李某双倍工资、加班费,共计4万余元。

李某认为,公司在其任职期间并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已覆盖了公司印章收入证明、电话录音和视频资料,足以说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某参加仲裁活动。在法庭上,该公司承认了李某的入职时间。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懂法律,且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回北京,劳动合同一直未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月工资。

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北京市某科技公司裁定李某在聘用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支付工资3万元以上。

判决生效后,北京某科技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已注册注销。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公司追加股东对蒋某执行。

经法院审查,公司在有效撤销裁决中,股东蒋某在公司登记注销上签署了承诺,承诺:企业在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结束债权债务清算,不存在未清偿清算费用......及其他未决事项,清算工作已全部完成结。

而北京某科技公司明知有未偿债务,仍违反诚信原则继续登记注销。

因此,法院支持李某申请追加股东江某作为被执行人。通过增加“执行人”,李某的合法权益也得以实现。

法官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增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执行公司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执行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在本案中,有效仲裁裁决认定,北京某科技公司对李某承担债务责任,且该公司明知存在未偿债务,但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故意隐瞒,属于注销登记而未清算,导致该公司无法清算。

据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蒋某是登记股东,清算组成员。

李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符合上述规定增设执行标的,因此法院决定增设江某作为执行标的,北京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法官提示

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法律义务人应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正确清偿债务。不得通过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不得以“脱壳”的方式逃避责任,否则公司将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确已资不抵债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贡献:仿膳饭庄法院

文案:白Xuemei

王丹凤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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