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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4 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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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Q:车已转让,保险未变更,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免责?现时的车主(购车者)是否符合资格?答:不推卸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现在的车主(购车人)是合格的主体,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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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车已转让,保险未变更,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免责?现时的车主(购车者)是否符合资格?答:不推卸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现在的车主(购车人)是合格的主体,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一、裁判虽未办理变更名称手续并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履行告知义务和变更转让保险车辆,但该车辆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不影响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也未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且该车辆转让性质未发生变化,为保险标的资格,其有权向保险人提起诉讼,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外,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致使危险程度大幅度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退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致使保险标的风险大幅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法施行前订立的保险合同期限自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一)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适用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期限;(二)保险法施行前,保险人知道终止的原因,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应当遵守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条的规定30天的周期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适用在第十二条规定;(3)保险法律的实施后,如果保险人请求终止合同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两年第十六条规定的保险法律适用;(4)的周期30天的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保险法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法实施前和保险法实施后,投保人收到保险标的物转让通知,以保险标的物转让致使风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按照约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2020年修订),第20条对机动车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所有权变更的一些问题的解释,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援引车辆未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机动车在强制保险合同期限内变更、变更使用性质,致使危险程度增加,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保险公司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批准的保险费率标准补交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Q:车已转让,保险未变更,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免责?现时的车主(购车者)是否符合资格?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7)湘05闽中1712上诉人(一审被告):*工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分公司,地址:邵阳****。法定代表人:刘**,公司经理。受托人:谢**,男,199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本公司员工。上诉人(一审原告):曾**,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代理诉讼:**,湖南**办事处。上诉人产保险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保险邵阳市中心支行),因和被上诉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2017)湖南0525号民事判决书123号,就第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辉到法院参加诉讼。此案现已结案。*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公司的申诉请求:变更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部分商用车损害赔偿责任及三倍责任保险,减少赔偿57988元;二、案件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由曾**承担。事实与原因:在本案中,被保险人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也不是指定受益人,不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曾**不具备特种车辆驾驶专业资格,不具备相应的专业常识和安全意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对该交通事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曾某认为,曾某有资格成为诉讼的主体,并且有资格驾驶重型机动车,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起诉请求:请求判决**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支付曾**保险索赔10万元。事实及原因:曾**于208年18日购买湘A*重型特种作业车。原车主于202年25日已投保交通强制险、特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保险期限为202年25日至2017年24日。2012年2月2日,曾**在洞口县木老田镇大博村开车时,路面发生塌陷,他的车翻到路边的橙色田野上,造成了严重的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已经报警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派出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后建议保险公司已经修理完毕,随后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书面通知已经拒付。一审法院确认事实:曾**于208年18日购买湘A*重型载货特种作业车,202年24日发现原车主邵阳中心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意外伤害保险、特种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截止2017年2月24日。2012年2月,曾**在洞口县老田镇大博村开车时,路肩倒塌,导致汽车在路边橙色田野翻滚,造成车辆严重毁损的交通事故,由洞口县交警大队山门中队事故证明。事故发生后曾及时报警并报告给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派人员到现场调查后建议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进行修理,随后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书面通知已拒绝赔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曾**申请,法院委托湖南**司法鉴定院进行鉴定,作出湖南**司法鉴定院[2017]鉴定字第18号鉴定意见书认定,曾**对湘A*的车损费为46505元。曾**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损失46505元,赔偿第三者责任损失20980元(赔偿大波村道路恢复17580元+赔偿村民受损树木、墓地损失3400元),吊车抢险费用7000元,共74485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曾**的学科资格是否合适?*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认为,事故车辆的投保人为原车主谢小冰,曾**不是案件的主体。曾**于208年19日与原车主签订车辆销售协议,将投保车辆交付曾**使用。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车辆发生转让时,买卖双方虽未办理车辆转让手续而未履行告知和变更转让保险车辆的义务,但这并不影响继续履行保险合同,也不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且转让车辆并未改变保险车辆的性质、用途和增加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因此,二、曾**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邵阳中心分公司?*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表示,其拒赔依据是特种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第8条第2款第6条免责条款规定,保险人有权对因损失造成的损失、因损失造成的损失、因损失造成的损失、因损失造成的损失、因损失造成的损失、因损失造成的损失、因损失造成的损失、因损失造成的损失、因损失造成的损失、因损失造成的损失、因损失造成的损失等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但是,这条并没有明确具体由哪些部门颁发有效的资格证书,只有宽泛的规定。**持有B2驾驶证表示其具有驾驶资格。没有驾照并不意味着他/她失去了驾驶执照,没有证据表明没有驾照会增加投保车辆操作的风险。*邵阳保险中心分公司对此条款拒绝索赔,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对方的责任和义务,排除了对方依法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条款对当事人无效。综上所述,应支持曾**的赔偿要求。经审核,总损失** 74485元,由*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在强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超出强险部分的第三者责任险、专车损失险可免赔20元,赔偿曾**祥A*车辆修理费、牵引费、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损失共57988元[74485-2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刑:一、被告*生产保险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行在第三方责任险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生效,特种车辆保险,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曾* *的损失达59988元;驳回原告曾提出的其他索赔要求。案件受理费用1150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生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分公司负担。在第二次审判中,双方均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法院第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曾**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保险邵阳分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有* *签署于208年与原始所有者19日汽车销售协议,原始所有者将保险车辆交付给* *,虽然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名字和卖方和买方之间不履行告知义务和改变保险车辆的转让,但车辆在保险合同的期限内,不得影响保险继续执行合同,也不增加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且转让车辆不改变其性质、使用方式,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风险,因此曾**是本案的合格主体,并有权起诉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投保车辆属于机动车,曾**持B2驾驶证,可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具有驾驶该保险车辆的驾驶资格。有**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未发生特种作业事故,是否有资格证书只能确定其是否可以操作特种车辆进行特种作业,但不影响其驾驶准驾驶类型在道路上行驶,*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保险车辆的驾驶行为增加了该车辆的作业危险程度,一审法院裁定,保险公司邵阳中心分公司在交通事故范围内的损失并无过错。综上所述,*保险邵阳中心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不支持其上诉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用为590元,由上诉人*保险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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