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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04 1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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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2021)京0105兴楚号2045号(2021)京0105兴楚号204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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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2021)京0105兴楚号2045号

(2021)京0105兴楚号20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女,1968年5月25日生,回族,公民号×××,初中学历,2021年4月1日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拘留。她于同日被捕,同年4月15日被捕。她目前被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伪造事业单位罪第一百八十四号刑事起诉书起诉被告人彭某某。【202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第1348号,于2021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立审理,公开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龚艳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梁志刚出庭参加诉讼,审判已结案。

检方指控: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7月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近来广营营收时,以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办理)购买假冒“某广播影视设计研究院”公章,后用于注销“某广播影视设计研究院”作为法人股东的北京有限公司。被告人彭某某被捕后,已签署《供词处分书》。

检察官在法庭上出示了证人证言和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供述证据等,并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法律、伪造印章,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对充分利用伪造印章的机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xx对公诉机关提出的事实和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彭xx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彭xx系自首,自愿供述,这是初犯,build法庭对他的处罚较轻。

审判查明:2020年7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靠近北京市朝阳区来宽营营收,以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办理)购买假“某广播影视设计研究院”公章,后用于注销“某广播影视设计研究院”作为法人股东的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彭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将其依法起诉。

所有这些事实,被告人彭某某也没有异议,庭审过程中,与证人李某等人一一对证,在证言证据照片、聊天记录、某广播影视设计研究院出具的批示、印章式样、工商登记、注销材料、本人到场后、家居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上予以证实,足够。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公章,违反刑法,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公章罪,应当依法处罚。鉴于被告人彭xx来电对案件如实供述,在法庭上主动认罪,承认处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对其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总之,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被告的情节和危害社会和悔改,我们根据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犯伪造机构印章罪,处拘役4个月15日,罚款1000元。

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提起上诉,也可以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法官汪洋

2001年7月23日

慧慧,店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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