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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资公司注销后投资款无法退回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7-01 09: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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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实践中,有的公司解散,或由司法行政强制解散的中小股东在未通知股东决定注销、清算事项时,未经法定程序或公司注销,在清算中中小股东和债权人遭受损失,此时,中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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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的公司解散,或由司法行政强制解散的中小股东在未通知股东决定注销、清算事项时,未经法定程序或公司注销,在清算中中小股东和债权人遭受损失,此时,中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基本案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案外人王某于9月在广州番禺区成立了A公司,注册资本为250万元。原告持股比例为10(实缴投资额25万元),被告李某持股比例为60(实缴投资额150万元),本案外方王某持股比例为30(实缴投资额75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公司由被告控制和经营,其他股东不参与经营。2019年10月,原告向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被告注销了A公司。经查询A公司工商档案信息、A公司注销原告的《股东大会决议》和《清算报告》,案件外来人王某的签名均为被告伪造。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返还投资基金、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问题进行谈判,均被驳回。2020年1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财产权益为由,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基金25万元。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5万元。本案的焦点是:控股股东未经小股东同意撤销公司,是否构成对其他股东的侵权?公司注销不清算后,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小股东能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观点1。擅自注销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不采取召开股东会形式的,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确认,并提请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一些问题的规定,他在从事清算工作时,清算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清算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清算完毕,公司撤销后,上述股东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或者清算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由公司全体股东一致书面表示同意,并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否则,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大股东非法注销公司,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对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大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控股股东的侵权责任公司被撤销不进行清算后,公司股东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资产及盈余在实际清算后,按照清算结果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由于双方无法提供清算所需的财务账簿、公司财产等基本材料,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事实等因素,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法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例如,在本案中,A公司已被注销,无法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而原件和被告均表示无法提供公司注销前的财务账簿,无法通过审计判断公司的盈亏情况。因此,法院决定以原告出资额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对于小股东来说:首先,作为小股东,要积极参与公司的相关事务,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撤销;其次,当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诉讼,防止诉讼的发生诉讼时效已过(法律保护那些不顾权利睡觉的人)。控股股东:首先,在公司注销前,应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完成公司注销手续,如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东会决议或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决定;其次,由于这种情况一般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财务账簿、公司财产和清算所需的其他基本资料应当事先保存,以备日后纠纷时使用。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提请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些问题的适用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其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其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分别或者共同持有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一的,依照公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以前款所述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清算完毕,公司撤销完毕的,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实践中,有的公司解散,或由司法行政强制解散的中小股东在未通知股东决定注销、清算事项时,未经法定程序或公司注销,在清算中中小股东和债权人遭受损失,此时,中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案件外人王某于9月在广州番禺区成立了A公司,注册资金250万元。原告持股比例为10(实缴投资额25万元),被告李某持股比例为60(实缴投资额150万元),本案外方王某持股比例为30(实缴投资额75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告,公司由被告控制和经营,其他股东不参与经营。

2019年10月,原告向工商部门查询,发现被告注销了A公司。经查询A公司工商档案信息、A公司注销原告的《股东大会决议》和《清算报告》,案件外来人王某的签名均为被告伪造。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返还投资基金、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等问题进行谈判,均被驳回。2020年1月,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财产权益为由,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基金25万元。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5万元。

本案关注的焦点是:控股股东未经小股东同意撤销公司是否构成对其他股东的侵权?公司注销不清算后,认为自己利益受损的小股东能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1. 擅自注销公司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不采取召开股东会形式的,必须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确认,并提请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公司法(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他在从事清算工作时,清算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清算组成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款的规定执行依照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因清算组成员有前款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清算完毕,公司撤销后,上述股东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或者清算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由公司全体股东一致书面表示同意,并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否则,未经其他股东同意,大股东非法注销公司,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对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大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控股股东侵权责任

公司被撤销不进行清算后,公司股东认为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资产及盈余在实际清算后,按照清算结果进行分配。但在实践中,由于双方无法提供清算所需的财务账簿、公司财产等基本材料,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事实等因素,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法来确定原告的实际损失。

例如,在本案中,A公司已被注销,无法恢复到注销前的状态,而原件和被告均表示无法提供公司注销前的财务账簿,无法通过审计判断公司的盈亏情况。因此,法院决定以原告的出资额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

1. 少数股东:首先,作为小股东,应积极参与公司的相关事务,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撤销;其次,当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为了防止诉讼时效的通过(法律保护睡觉的人的权利)。

2. 对于控股股东:首先,在公司注销前,应及时通知其他股东完成公司注销手续,如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东会决议或全部股份决议等二是由于举证责任一般是倒置的,因此应当提前保存清算所需的财务账簿、公司财产等基本资料,以备日后纠纷时使用。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当在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完毕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提请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分别或者共同持有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一的,依照公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清算组成员以前款所述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清算完毕,公司撤销完毕的,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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