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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变更公司名称网上申请流程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9 08:39:02

  •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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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哪些企业名称不申请审批(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企业被注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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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名称不申请审批

(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批准:企业被注销未满3年的;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企业因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原因注销未满1年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应当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品牌一致;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号相同(不反映行业特征的企业名称、企业号相同);与变更企业名称不满1年的其他企业名称相同;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不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哪些企业和企业集团可以命名为“安徽”或“安徽省”

已设立的企业、新设立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称:

(一)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二)注册资本在300万元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文化企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农林牧渔业企业、经省政府或者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经济认证企业;取得资格证书或者预先批准许可的其他类型社会中介机构;中央直接投资或者省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能设立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占总投资的50以上。

(三)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最近三年每年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者省级农业龙头企业;拥有著名商标;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开发的新产品属于填补国内或省级空白;经省政府批准;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发展项目;省政府另有规定。

(四)集团公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命名为省级公司:旗下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超过6000万元,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超过3000万元;科技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超过3000万元,其中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500万元。

(五)企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可以使用“安徽”字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名称;前面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名称。

(六)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由哪些部分组成

1. 企业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 行政区划+企业名称+行业+组织形式

例如:安徽/省+好顺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 企业名称+行业+行政区划+组织形式

例:好顺佳信息咨询(安徽)有限公司

3.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安徽省好顺佳股份有限公司

4. 企业名称+组织形式

例:好顺佳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县(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不得有内容和文字

1. 不得包含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2. 它可能会向公众发布欺骗或误解的;

3.外国(地区)、组织名称;

4. 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名称和军号;

5. 汉语拼音字母(外国名称所用的除外)、数字;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2.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中文字符,不得使用外文字符、中文拼音和阿拉伯数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名称中间使用“”字样的,“”不得作为店名或者经营特征,只能作为经营特征的修饰语,并应符合贸易、货运代理等贸易术语的用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条

●哪些企业不能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前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下列企业名称不得在其所在地行政区域名称前加列:

(1)国家的公司;

(二)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五)历史悠久、驰名中外的企业;

(六)外商投资企业;

(七)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哪些企业可以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国家”或“”的名称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或者“”字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等字样作为行业资格用语的企业;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外商独资企业、外资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以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范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的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下列企业名称的核准工作:

(一)有“中国”、“中国”、“全国”、“州”、“”字样的;

(二)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样;

(三)除行政区划外的。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地方各级工商主管部门接受范围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以外的企业名称,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

(一)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具有同级行政区划并在控股企业名称中使用字号的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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