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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企业营业执照变更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8 09:36:46

  • 点击数

    4960

内容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和“最委派”精神,营造“六大营商环境”,提升我市卫生机构办事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全国健康保险局关于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决定点议定书管理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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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精神和“最委派”精神,营造“六大营商环境”,提升我市卫生机构办事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全国健康保险局关于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决定点议定书管理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珠海新设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管理工作,优化和简化涉及医疗机构的医保协议管理流程,缩短医保协议申请时限,建立和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网上申请和承诺准入制度,由线下提交材料改为线上受理,并将实地考察评估转变为真诚承诺准入。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申请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依法依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 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

3.能够根据需要建立适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

4.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5、有稳定的执业场所,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区域和功能分区,员工符合社会保险的规定;

6、配备医保专职管理人员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计算机等专用设备。

2.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受指定诊疗申请

1. 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体检等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为主要业务范围的医疗机构;

2. 自发现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指定地盘至今未逾3年;

3.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责令改正,至今仍未结案或者在限期改正的;

4.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被撤销服务协议的,自服务协议终止之日起不满3年的;

5. 其他国家和省份的医疗保险部门不予受理。

3申请指定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依规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2. 能够根据需要建立适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有稳定的执业场所,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区域和功能分区,从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配备医保专职管理人员和医保信息系统联网计算机等专用设备。

四、在指定零售药店申请医疗保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指定场所的,自发现之日起不满3年的;

2. 被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整改,尚未结案或者在整改期限内的;

3.医疗机构因违反规定被取消服务协议满3年未解除的;

4. 其他国家和省份的医疗保险部门不予受理。

申报方式及时间

自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各类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可随时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网上申报。

六、申请纳入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应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

1. 材料真实性和诚信服务承诺书(附件1);

2. 《大同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申请表》(附件2);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 部门设置清单(附件3);

5. 房屋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

6. 员工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医师和药师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职称、行政职务等(包括银行出具的工资证明)(附件4);

7. 医疗设备清单(附件5);

8. 医疗保险、药品、财务、物价等内部管理制度

申报机构应如实填写相关资料,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服务承诺后应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并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机构法人证明》、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以PDF格式接受邮件,其他材料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以电子邮件形式接受。

(2)零售药店

1. 《大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6);

2. 材料真实性、完整性承诺书(附件7);

3.《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

5.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业务人员健康证;

6. 业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证明文件;

7. 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8. 零售药店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零售药店的平面图。

报告机构应当如实填写有关资料,材料真实完整,服务承诺后应当加盖公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证书、注册证书、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零售药店平面布局以PDF格式接收邮件,其他材料以电子文件和表格的形式提交到接收邮箱。

7验收和归档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备案登记和评估:

(一)指定医疗机构

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材料开展医疗机构评估和联网能力确认;

2. 医疗机构网上申报受理评估和联网能力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拟设立的医疗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宣传期为5天。在宣传期间,应当对相关报告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纳入要求的,不予核实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3.对没有公示异议或者经调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组织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知识培训和考试,不得签订不符合条件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4. 协商签订:对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制度建设、违约责任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5.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参保期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2)定点零售药店

1.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受理、登记指定零售药店的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材料对指定零售药店进行评估和联网能力确认;

2. 要公布新提出的零售药店名单。在宣传期间,应调查核实相关报告和投诉。

3.签订大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4.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列入指定零售药店的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8定点医疗机构备案变更工作流程

本市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方式(连锁/单体)、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卫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变更。

(1)一般材料

1. 大同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

2.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证书》的正本、副本;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特殊情况材料

1、地址过户: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2. 变更法定代表人涉及所有权转移的:提交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医疗保险业务权利义务承担协议(医疗保险结算费用、保证金、违规责任)。

3.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

1. 变更申请、转让协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其他信息以PDF格式通过所属医保经办机构邮箱提交。

2. 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受理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所有相关医疗机构都应遵循真实申报和承诺的原则,并将满足医保机构智能监控管理的要求作为申报的核心条件。医疗保险部门将加强活动期间和活动后的监管,定点医疗机构在现场检查中存在虚假信息、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以及相关部门处理的医疗机构,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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