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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8 09: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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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公司出于商业目的设立了分公司。
那么,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吗?它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吗?谁来承担雇佣的责任?为什么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看到两个被申请人不给予立案?
本文结合案例进行了回答。
“案例”
案件成都中级人民法院(2019)四川01闽中21133民事判决
注:与主题无关的内容省略
案例介绍
2010年8月18日,刘进入某公司成都分公司担任运营副总裁。
2017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还未续签劳动合同,刘某一直在分公司工作。
2018年11月19日,刘某向分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拖欠工资、强迫转移劳动或者不提供劳动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分行在第二天就收到了通知。
2019年1月23日,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分公司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劳动合同未签订,分公司总行不足以支付部分清算责任。判决后,向法院上诉。
法院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分公司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支付刘某两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不足的,由法人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公司支付机构,可以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其承担使用劳动的责任由一方选择,刘某要求分公司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总公司承担补充清算责任,应予支持。
[分析]
1. 分支机构可否成为雇主?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支机构隶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它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它只是总部的一个附属机构。
难道分支机构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吗?
不可以,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分公司就可以成为雇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但没有营业执照则不能成为用人单位。
2谁负责分公司的招聘工作?
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由部门推断劳动责任应当承担吗?
它不是。
《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资产承担民事责任。”责任不足的,由法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也有同样的规定。
根据本规定,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用人单位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用工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当分公司具有独立财产时,也可以先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不足部分由母公司承担。
3申请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是谁?
当劳动者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到底由谁承担雇佣责任,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由劳动选择,劳动者可以选择直接由总公司承担雇佣责任,也可以选择先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因此,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在选择总公司承担雇佣责任时,可以直接将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当公司先承担责任,母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时,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列为被申请人。
当然,在选择第一种情况时,为了方便查清事实,不能要求分支承担责任,但仍会将分支列为答辩人。
上述分析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逻辑上没有问题,但在劳动仲裁阶段,很多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工人只能与一家公司有劳动关系,不允许列出两个答辩人。
这是由于他们没有明确就业主体与就业责任的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雇佣主体和雇佣责任主体通常是同一主体,但在总行关系中,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雇佣主体和雇佣责任可以分离。
有时候我直接怀疑自己不懂,却假装不懂。这事是真是假并不重要。有了拒绝通知书,你就可以直接去法院了。
这个问题在法院这个阶段从未遇到过,毕竟法院是一个专业的司法机构。
劳动争议案件不仅适用于劳动法,也适用于其他民法。
总之,取得营业执照的部门,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选择由总公司承担劳动责任,也可以选择由分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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