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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7 14: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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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说起股权转让的必要流程,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给人的感觉是股权转让一定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实上,这是一个“神话”。有些股权转让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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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股权转让的必要流程,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给人的感觉是股权转让一定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实上,这是一个“神话”。有些股权转让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你知道吗?

第一,哪些股权转让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引起股东名称变更的,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开上市条例》)第九条规定,“登记事项”仅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不包括股东认缴或者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因此,如果股权转让仅发生在公司股东之间,且该转让不引起股东名称的变更,则该股权转让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例如,A公司的股东A和股东B各持有50股。股东A将其中30股转让给股东B。股东A持有20股,股东B持有80股。A公司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前后均为A、B。本次转让不变更A公司股东名称,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从工商登记的角度看,新上市规定实施后,只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称或名称”是登记事项,只要“股东名称”没有变更,就无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如果“股东名称”发生变更,包括股东更换、股东名称变更等,则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所有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均无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你说的没错,所有非上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都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这对很多人,甚至很多专业人士来说都是一个“惊喜”。但目前的操作实践是,非上市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有人可能不相信:“非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都不是必须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吗?“我们肯定会告诉你:是的!相比之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仅限于“股东名册未发生变更的股东内部的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属于“自有”。马上就会有人说:不!公开上市规定不说“有限股份公司发起人”是注册事项吗?我们提醒您,公司注册条例上写的是“发起人的名称或指定”,而不是“发起人”。两者之间的区别将在下面详细说明。

根据《公开上市条例》的相关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范围,因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需要申请工商变更登记。而且一定可以告诉你,目前至少在上海,工商部门不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业务。

2是否需要在未经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备案手续

上述两类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的,不需要申请备案登记。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按照《公开上市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公司章程的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变更董事、监事、经理的,应当按照《公开上市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特别说明

(我)“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的头衔,不等同于股东。

发起人,简而言之就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创始人,创始人。“发起人”是一个特定的名称,仅指实施公司成立行为的人,这个名称将不会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例如,如果John是A公司的发起人,无论他是否持有A公司的股份,John都会永远持有。”赞助商是一个特定的名称。股份有限公司结构下的“发起人”是在特定时间点的特定称谓。以下股东不仅不能被称为“发起人”,而且在“发起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后,仍然是公司的“发起人”。

这就更容易理解为什么发起人不需要登记变更,因为发起人并不会因为股份转让而发生任何变更。

(二)无需报送章程。如前所述,当公司成立时,其章程一般只提到“发起人”,而不是“股东”。因此,即使发生股权转让,“发起人”也不发生变化,因此无需修改公司章程,也无需办理公司章程备案。

(三)如何确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身份。

《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一般程序为:背书股份+股东名册备案。因此,可以根据持股情况和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来判断股东的身份。此外,董事、监事、经理的任命以及股权转让协议文本也是间接辅助判断的依据。

当然,对于一些有特殊条件的公司,比如国有公司,由于其所涉及的股权转让需要入场交易,生产现场出具的《产权交易证明》会成为重要的判断依据。在实践中,有一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当地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而交易中心出具的《声明》可以作为重要的判断依据。

(四)对于备案前后的做法似乎并不统一。

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在“备案”程序的实践中似乎存在一些差异。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发布《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胡工商注(2011)37号],指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可到工商部门备案章程”,但并未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浙江省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变更公司章程备案的操作意见《浙江工商齐[2010]8号文》,明确指出“非上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变更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单涉及股东及其股份的备案事项,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在实践中,如果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或新三板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或者在二级市场获得股份,一般都是通过ZDEN结算系统出具的股东名单来确认股东身份的。投资者在当地产权交易中心购买或接收上市公司股份的,四板上市公司一般会在交易中心托管其股份,并由交易中心出具加盖公章的文件予以确认。但是,投资者购买或者领取上述股份以外的股份的,没有第三方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也没有股东变更的记录。另外: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有效要求。

就股权转让的外部效应而言,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只是一种行政行为。这种变更登记不是权利登记,而是声明性登记,其目的是使公司的相关登记事项具有公共效力。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

股权转让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确认争议中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当事人仅抗辩未变更工商登记的,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应确认股权受让方为公司股东。

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票,为股东持有股份的证明文件,转让其记名股票,股东转让公司持有的股份后,公司应当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发生转让效果。无记名股份的转让,自股东将股份交付受让人之日起生效。可以看出,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无论是转让记名股还是无记名股,其所有权转让的标志都不是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工商登记权属的判例》

(2020年)最高法行政令第60号

(初审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简要介绍)

12月30日,森宇公司与锦荣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森宇公司将其持有的成都农商行254560000股股权转让给锦荣公司,转让价款合计712768000元。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涉案案件前,锦荣公司向森宇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费,成都农商行股东名单已将森宇公司变更为锦荣公司,但未向成都市工商局(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本案中,申请人五矿集团向青海省高等法院申请对登记在主体森宇公司名下的成都农商行股权(该股权实际已转让给锦荣公司)进行司法拍卖。

(争议)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股份登记与市场监督管理登记不一致的,法院不予将该股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最高法院裁定]

首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份的,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和地址;(二)股东所持股份数;(三)股东所持股份的编号;(四)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编号、序号和发行日期。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的股份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以背书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入股东名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或者公司决定股利分配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依照前款规定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但是,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例中,根据确定的事实,成都农商行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记名股份。成都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公司留存的股东名册为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根据本规定,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姓名不是公司的法定登记事项,不需要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也不需要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例的主体森宇公司并非成都农商银行的发起人。作为股东,不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也不需要登记信息的变更,相关信息依法以股东名册为准。

三是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信息化合作规范实施协助实施第十一条的通知》,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时,应当将冻结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及其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所在的市场主体,并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公示。

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转让被冻结的股权或者其他投资权益,不得设立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被冻结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被冻结部分股东向公司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章程备案、被冻结部分股权的质押登记。

据此,人民法院冻结股权时,应当向股权所在地的市场主体送达冻结裁定书,并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的公众。在本案中,根据查清青海省高院未提及成都银行股东的事实,确认森宇公司是否为其股东,并对该银行未在成都冻结股权的情况裁定,在直接请求成都市工商局(现《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协助公开冻结股权事项的情况下,不符合规定的,也不具有冻结涉案股权的效力。

最后,根据查明事实,成都银行董事会于201月6日通过决议,对公司进行股东变更登记,森宇公司已不是成都银行的股东,青海法院根据事实,该股票已不属于森宇公司被执行人,不能作为森宇强制执行公司财产,并当一切事情。

对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森宇公司与锦荣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无效的主张,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结论]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青溪一号执行裁定,驳回五矿集团执行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作出第(1)号行政裁定。驳回五矿集团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第1号行政ru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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