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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公司变更介绍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7 14:39:07

  • 点击数

    4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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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汕头市澄海区国内分公司变更注册是什么时候的内容,最近很多人都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好顺佳,好顺佳网络今天针对这个问题,梳理以下内容,希望能帮助大家解答疑问。

一、办理时限

4(工作日)

2办理时限

4(工作日)

3.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二十)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人申请公司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三条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负责企业注册。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作出特别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和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企业集团或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

其他企业由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和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情况通知同级商务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企业,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

第六条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的成立日期。

合作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被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其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

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协商一致,在合作期限内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税务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七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措施(2010)

第八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继续存在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事项的,应当依法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变更,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理由。

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参加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说明变更原因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

第十四条合营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发生不可抗力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报合营企业审查批准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可以解除合同。因违约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说明变更原因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指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名单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二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

第二十三条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其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

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四条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注册管理办法(二十)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

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变更分公司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地点、负责人和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十)

第四十八条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司任免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

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时,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于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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