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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注销公司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5 16:18:33

  • 点击数

    1537

内容摘要:注册了公司,没有注册到营收,可以注销。只要公司不营业就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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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了公司,没有注册到营收,可以注销。只要公司不营业就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解散的判决、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解散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外商投资公司董事会、人民法院或者公司审批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决定。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

第四十四条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附加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预先作出核准公司名称决定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决定核准公司设立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发给《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公司作出核准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出《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换发营业执照。决定核准公司注销登记的,发给《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没收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预先决定不予核准或者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者《不予登记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该名称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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