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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发货要求办营业执照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5 16:17:01

  • 点击数

    4891

内容摘要:政策解读、办案实践、经验交流……《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匿名仓库”有大量侵权商品近日,G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多起举报,反映多家“匿名仓库”存放了大量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分别对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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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办案实践、经验交流……《市场监督管理》半月刊!

“匿名仓库”有大量侵权商品

近日,G市市场监管部门接到多起举报,反映多家“匿名仓库”存放了大量涉嫌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执法人员分别对各货仓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核实,上述场所并非营业执照,是Z市周边多家电商在G市租用的仓库。Z市企业注册地址离G市仓库不远(只有十多公里)。由于G市租金较低,近年来Z市很多企业将仓库搬到G市,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并派出仓库管理人员。以上仓库仅用于仓储和配送,无其他经营活动,一般不做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在仓库内发现大量与报告内容相符的日化产品、充电器等货物,经初步鉴定涉嫌侵权。考虑到执法的及时性,G市执法人员对现场查获的涉嫌侵权货物,通过电话请示批准后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扣押,并询问仓库管理人员,先后询问Z市多家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执法人员调查证实,多家家电企业的营业执照全部在Z市注册,其主要经营活动(包括宣传、洽谈、订货、销售、营业和电子发票开具等)均在Z市完成注册户口,绝大多数员工在Z市户籍工作,G市门店只有少数员工负责仓库管理和配送。商标权人对现场样品进行比对后,出具鉴定结论:涉案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据此,执法人员认定Z市企业存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3)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侵权行为,但究竟由G市还是Z市监管部门负责跟进,存在争议。

如何确定违法行为的发生地?

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如何理解违法行为的场所。依据《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该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有人引用全国人大网站“法律问答与解释”栏目中一篇被广泛阅读的文章《如何确定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即“行为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任何阶段被发现,该地点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本文还专门举例说:“如果李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在a点到b点销售假药的过程中,通过c点、d点运输,按照本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地的地方都可以发生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的地方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因此,有人认为,虽然违法主体是Z市企业,但由于仓储配送是销售侵权商品违法行为的必要阶段和环节,因此G市、Z市监管部门对Z市企业的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并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1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均有管辖权,市场监管部门应由规则所管辖的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由于是G市监管部门接受举报和检查,因此后续应由G市监管部门全面治理和处罚。”

但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应由Z市监管部门管辖和处罚。G市监察部门应整理以往案件的侦查材料,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涉案档案和商品以移案的形式移交Z市监察部门。

首先,本案要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的构成进行分析,并结合电商企业的一般经营模式进行分析。目前主流电商企业的主要日常运营流程主要包括:网店应用建立、运维、宣传推广、订单洽谈、销售交易、电子发票开具、仓储配送、客服、平台定期回款等环节。具体而言,在本案例中,上述环节大多发生在Z市的企业住所内,而仓储和配送这一个环节,无论有多少个环节,都只发生在G市的仓库内或者在员工人数上,将Z市企业的住所作为“违法行为(主要)发生的地点”,或者作为电器店的“实际经营地点”,这样的说法更为合理。

其次,如何识别上述“违法行为地点”?事实上,这篇文章引用了一个特殊的案例:“如果假货不是由销售的同一个人制造的,情况就不同了。某假药生产企业是王某,李某从王某购买假药到乙销售,乙管理部门查获李某销售假药后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王某制造假药也必须给予行政处罚。当然,对王某制造假药的行政处罚是由b地行政机关或A地行政机关作出的,从法律规定上看是可以的,但应考虑便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原则。可以看出,即使两个监督部门对同一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和处罚权,也应该考虑便利行政处罚实施和提高行政处罚效率这两个原则(而不是“可以”)。结合上述案件的实际情况,Z市涉案企业由Z市监管部门管辖处罚明显更加方便。当然,G市市监管部门也要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管辖权的可能性分析

其实还有其他的可能,笔者对其管辖权和处罚权进行了分析:

第一种可能是商标权人已经掌握并明确告知G市,仓库中的侵权货物属于Z市的企业,而不是“匿名仓库”。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首先接到投诉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进行处理。”Z市涉案企业以公司名义在各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网店。根据常识,他们商店的实际经营地点应该被识别为最频繁登录并承担电商商店运营的IP地址对实际地址,即Z市的企业住所,而不是G市的仓库,这只是发货地点。

第二种可能是商标权人明知上述情况,仍坚持向G市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信访处理试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未接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直接向具有处理许可的人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权利人的规定通知G市监督管理部门需要直接向Z市监督管理部门报告,Z市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牵头对其管辖的企业进行查处。”如有联合执法需要,Z市监管部门可与G市监管部门协调,约定同时对G市企业住所和仓库进行调查。双方可及时处理移送案件涉及的材料、物品,由Z市监管部门统一作出行政处罚。

在实践中,类似于电商企业之家,店铺选址以仓储原点的方式较为常见,尤其是现在部分主流电商平台的第三方旗舰店,为了电商平台的统一要求和物流成本,将大宗货物运至不同的地面电商平台中心仓库或物流贸易城市仓库分期,在成交后直接从不同的仓库以零售形式发货。如果坚持认为只要有一个“储运”环节,就是违法的,而且仓储监管部门认为有管辖权和处罚权限,这是国内物流行业比较发达的地区(比如京东在多个城市都有大型集中仓库,覆盖超过周边省份)市场监管部门会举报收到很多投诉和糖尿病;不符合“促进行政处罚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如何确定对这些问题的管辖权和惩戒权。

作者是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孔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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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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