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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主体要不要赔钱

  • 作者

    好顺佳

  • 发布时间

    2022-06-24 15:29:39

  • 点击数

    2307

内容摘要:209月12日打卡事件我们公司原本是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但由于股东管理上的分歧,脱离集团成立了新的公司。现在公司多为老员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固定期限,新公司向原老员工以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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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月12日打卡事件

我们公司原本是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但由于股东管理上的分歧,脱离集团成立了新的公司。现在公司多为老员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固定期限,新公司向原老员工以相同的劳动合同条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有的员工不愿再签订新的……

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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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如风的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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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释:

1. 因股东协会产生分歧,公司与原公司分离,成立新公司

2. 新公司员工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老员工

3.新公司愿意在相同的劳动合同条件下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4. 有些员工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

目的:

1. 让人们愿意签订合同

2、如不签到应不予赔偿

3.需要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种类

案例研究:

今天的案子,搅得我心乱如麻,我也有点糊涂了,输了就不要输钱,如果不用输钱,可是看着别人的分析,好像是在输钱~ ~不,我怎么能让自己发呆呢,我想把这件事搞清楚,又赶紧把我知道的翻了一圈法,然后我自己得出结论。

下面是我的分析过程给大家一个参考,至于对不对,大家自己决定:

1. 用人单位的变更是否会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首先想到的是《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就可以了。如果员工不同意履行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保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用人单位现在以平等的劳动合同条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即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补偿。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我认为基本上没有必要进行补偿。

可是,我又想了几次,觉得忐忑不安,毕竟劳动合同变更是一件大事,如果员工闹事,我这个证据是不够的啊。

二、用人单位是否应与员工协商变更?

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5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么说,如果员工不承认劳动合同变更是要赔偿的吗?我开始犹豫了,她以前在集团公司工作,现在在一家新公司,她有拒绝的权利啊。我赶紧去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看是否有相关说明,果然有:

第十条劳动者因非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调入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将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并入新用人单位的工龄。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这句话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不过叫什么:劳动者不是因为自己的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吗?我不确定,所以我去寻找一个解释,并找到了一个(我们的法律是相当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五条。

工人从原单位用人计划的原因不是自己的新的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将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与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从原用人单位转移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

(三)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导致劳动者转移的;

这个概念很清楚,雇员确实有资格从前雇主转到新雇主,而不是因为他自己的原因。这是否意味着必须支付赔偿?法律似乎有关于赔偿的规定。(我知道你被我愚弄了,哈哈,冷笑)

不过法律有一点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是什么鬼?

第三十八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危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涉及到任何一个,员工不愿意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要支付经济补偿。不具备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公司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

然后我顺带读了一下这个解释的后续内容:

第十一条。

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但实际上是口头变更劳动合同一个月以上,且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不正当考虑方援引未以书面形式主张变更无效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回答了我的问题,没有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承认怎么办?

公司应该怎么做?

相信很多人已经糊涂了,让我画一个很清楚的流程图:(付:付补偿,不付:不付补偿)

现在,这个案子的主人,知道该怎么做了吗?看看这个流程图,看看你的公司符合哪一个。

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包括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员工本人统一签订固定期限也可以,现在是员工不同意,所以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再见!

今天就到这里,亲爱的大家,说再见吧!有空记得关注我的,分享更多的经验。QQ群:424198391(做风群免费)

【作者简介】

李娟,人力资源管理硕士,发表多篇专业论文,现负责某制造业的培训管理工作。擅长培训擅长对新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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