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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

    2022-06-21 15: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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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基础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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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9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得到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领取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设立外资企业,不实行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的,对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或者批准。”209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条:“经批准,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十五条合营企业的设立不实行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第六条:“设立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设立合作企业,不实行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的,本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或者批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2年6月6日修订)第3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批企业法人登记申请的,应当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本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2年6月6日修订)第3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撤销,依照《酒类联营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第三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第十一条合伙企业设立,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说明变更原因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指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名单报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二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解散合伙企业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法》增加了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说明变更原因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时,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应当自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之日起15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并申请注销合伙登记。增加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投资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投资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合法证件。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当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第十二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理由。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应当自发出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散的,投资人或者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毕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向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增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公司,以及出资设立并参股50股以上的公司;(二)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公司。(三)依法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四)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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